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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立的良好初衷,就是讓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然而這一惠民政策,到開發商那里碰了壁。在開發商的蠻橫冷硬面前,買房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赤裸裸的侵害。
本報評論員 王學義
4月9日至10日,有媒體咨詢了長沙六大城區在售的122家樓盤,有近八成樓盤拒絕公積金貸款。此外,有些樓盤需加價5萬至18萬不等方能售房。對此,長沙市住建委宣教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會進一步做深入了解。4月19日,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對此事的處理意見通知,強調任何樓盤不得拒絕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增加額外購買條件。(4月19日北京時間)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立的良好初衷,就是讓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然而這一惠民政策,到開發商那里碰了壁。在開發商的蠻橫冷硬面前,買房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赤裸裸的侵害。
關于公積金貸款,并不缺少相關規定。《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4條明確規定:“企業在預售或者現售商品房時不得阻撓或者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而且,對選擇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貸款的購房人,企業應當實行同等銷售價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選擇公積金貸款購房人的附帶條件。明明有“令箭”卻變成了“雞毛”,這到底是為什么?
分析起來,少不了以下原因。其一,樓市太火,開發商有了底氣便“任性”,不差使用公積金的客戶。其二,相對商業貸款而言,公積金貸款比較慢,很多開發商急于回籠資金,不愿等這個程序。除此之外,有的開發商還會和商業銀行聯手,搞一些貓膩手段,以此逃避各地的限購政策,而公積金審核較嚴,難有漏洞可鉆。這就使得開發商,更加不愿接受公積金貸款。
《條例》第53條明確規定,企業在預售或者現售商品房時阻撓或者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既然有法可依,監管部門就要該出手時就出手,不慣無良企業的壞毛病。
同時,買房者也要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比如,2010年,長沙市民伍先生看中一樓盤,在預付定金后卻被告知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于是伍先生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和銷售商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最終,該樓盤同意接受客戶用公積金貸款購房。這種做法值得借鑒,在法治社會就要善用法律,這能讓無良房企長記性,也有利于維護良性的市場秩序。
[編輯: 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