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八批失信被執行人案例
案例一
申請人葉某與被執行人韓某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申請人葉某與被執行人韓某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2009年2月24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葉某修車費人民幣17950元;二、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葉某拖車費人民幣240元;三、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葉某看車費人民幣320元;四、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葉某交警靜檢費人民幣50元;五、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葉某停車營運損失人民幣9200元;六、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葉某醫藥費人民幣135.4元;七、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葉某交通費人民幣100元;八、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葉某車損估價費人民幣500元;九、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葉某車輛貶值損失人民幣4797元;十、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葉某認證費人民幣500元;以上款項共計人民幣33792.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0元、訴訟保全費人民幣320元由被告負擔。
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韓某某未按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市北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此案。
立案執行后,法院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法院根據申請人葉某的申請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將被執行人韓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上報中院,通過新聞媒體集中曝光被執行人名單,迫于壓力,被執行人韓某某主動來到法院,給付申請執行人也某案件款人民幣3.5萬元,申請執行人同意結案,本案履行完畢。
案例二
申請執行人隨某某等與被執行人青島某汽車維修公司糾紛案及王某某與青島某快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2016年,市北法院新收以青島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案件12件,以及以青島某快印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案件10件。該22件強制執行案件,均系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其中,申請執行人隨某某等12人與青島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案件中,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支付工資、加班費、未休假工資報酬等法律義務;申請執行人王某某等10人與被執行人某快印有限公司案件中,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確認存在勞動關系、支付工資、防暑降溫費、經濟補償金等法律義務。上述案件事關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市北法院對此高度重視,迅速展開執行行動。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全面查詢,但未查得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后又對被執行人進行傳喚、詢問,被執行人均以企業經營不善、無履行能力為由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在此情況下,執行法官擬將兩被執行人納入被執行人失信系統。按照以往的辦案經驗,某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了抗拒執行,往往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信息的形式規避日后因企業被納入失信系統而給自己帶來的生活不便,而由于信息的不同步,申請執行人甚至法院對此情況往往后知后覺,被執行人失信系統的威懾能力也因此大打折扣。在此次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充分考慮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種種情況,先下手為強,凍結了被執行人的工商登記信息,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進行變更,同時將其納入被執行人失信名單,徹底切斷了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找人頂包的可能性。迫于此次強大的執行威懾力,被執行人青島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被執行人青島某快印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法律義務,該22起勞動爭議案件得到妥善解決,申請執行人紛紛到院向法官表示感謝。
此次22起執行案件的順利執結,應歸功于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失信系統的靈活運用:首先凍結工商登記信息,阻斷被執行人企業更換法定代表人逃避執行的可能性,然后再將其置于嚴厲的被執行人失信系統中,切實發揮了被執行人失信系統的強大執行威懾力,使得有財產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無處藏身、處處受限。在今后的執行工作中,市北法院將大力推廣使用這一思路,更快更好的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呂某某與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呂某某與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孟某某須履行給付呂某某借款70萬元、遲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費36000元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孟某某除一套房產外,名下沒有任何可供執行財產,且經多方查找,被執行人孟某某下落不明,拒不申報財產。因被執行人孟某某僅有一處住房且有妻子、子女居住不宜采取強制搬遷的法律措施。2015年9月,執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將被執行人孟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向其家屬送達了關于失信的執行決定書,并告知其失信行為將對出行、貸款、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產生不利影響。
2016年10月,孟某某主動趕到法院,表示愿意湊錢積極履行,并當場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次日,孟某某便致電法院詢問何時可以購買飛機票一事,才暴露出他主動履行義務的真正原因是出省談生意購機票遇阻,才意識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重大影響,迫于失信名單的威懾力而不得不積極履行義務。
案例四
申請執行人呂某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申請執行人呂某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并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一直未自覺履行義務,2016年2月15日,申請執行人向平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傳票,財產申報令,責令被執行人到庭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不配合法院執行,后經領導審批,2016年5月12日平度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王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不久后,被執行人王某某因有失信記錄,被限制高消費,王某某主動找到平度法院執行人員積極履行完義務且承認了錯誤,法院與2016年12月5日依法對其進行屏蔽,本案得以順利執結。
案例五
申請執行人葛某某、楊某某、楊某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申請執行人葛某某、楊某某、楊某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由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葛某某、楊某某、楊某某各項經濟損失110000元。(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保險限額范圍內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葛某某、楊某某、楊某某各項經濟損失300000元。(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葛某某、楊某某、楊某某各項經濟損失178068.9元。案件受理費、評估費由被告王某某負擔113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王某某未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平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法院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王某某送達執行通知、傳票、財產申報令,督促王某某盡快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未自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亦未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2016年1月18日,平度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王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6年6月28日,法院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如下:被執行人欠申請執行人賠償款189368.9元及逾期利息。申請執行人自愿放棄59368.9元及逾期利息,尚欠賠償款13萬元及執行費2940元共計132940元,被執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當即支付3萬元,余款10294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全部支付。
2016年11月15日,被執行人王某某在銀行貸款,因其在最高法院網站有作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記錄,銀行不予放款,被執行人王某某主動找到法院執行干警,要求提前履行和解協議,當天即交齊剩余案款,立案兩年之久的案件順利得以執結。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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