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毛建國
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在日前發布的報告顯示,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育齡婦女有了更多生育選擇,但因懷孕而被辭退的案件也在增多。該中心執行主任時福茂介紹,“我們中心在2016年辦理的因懷孕而被辭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這些案件的共同特點是:用人單位在明知女工懷孕的情況下,以種種理由將其解雇。”(3月8日《工人日報》) 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對于應對和改善我國人口老齡化結構,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用人單位要擺正大與小、長遠與眼前的關系,不僅尊重而且支持女員工懷孕、生育。但在提出單位自覺時,還是應該去傾聽一下用人單位的聲音,了解一下他們為什么這么做。一項調查結果表明,一個月薪4000元左右的女員工兩次生育,合計8個多月的斷崗期。這將給企業帶來5萬元的額外支出。而部分女職工還存在惡意使用規定的情況,更激發了用人單位的抵觸心理。由此不難看出,用人單位這么做,主要還是利益趨動。那么,我們很難指望用人單位的道德自覺在短時間內會有一個質變式的提升。
有人可能會說,不是還有法律嗎?確實,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員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時福茂的說法,“用人單位對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知曉的。因此,才會找其他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要害在“其他理由”,關鍵也在“其他理由”。按照目前法律的發展水平,能不能杜絕“其他理由”的產生,不給“其他理由”泛起空間?如果不能,那么用人單位很容易找出“其他理由”,法律也只能望洋興嘆。
從問題視角出發,在對用人單位提出道德自覺,努力進行法律防范的同時,也應該傾聽用人單位訴求,適當提供一點制度救濟。有專家認為,把生育成本都轉嫁給企業并不合理。更有專業人士認為,政府應該出臺鼓勵和引導政策,盡快推進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在征收稅費等方面給予雇傭女職工的企業予以優惠,謀求個人、企業和社會利益的均衡。保障女工生育權不能僅靠道德自覺,希望國家、單位、勞動者共同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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