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胡建兵
近日,紅十字會法草案三審稿提交人大審議。草案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幾年,紅十字會屢屢陷入輿論質疑的漩渦中,公款消費、慈善捐款縮水、救災物資倉庫出租等事件,使人們對紅十字會的專業化、規范化和職業道德存在很大的質疑,紅會的誠信度越來越低。而紅十字會之所以負面新聞不斷,主要是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不夠健全,捐贈人捐贈的錢物去向沒有反饋,從而讓一些人鉆了空子?,F在,人大對紅十字法進行修改,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把捐贈錢物的去向反饋給捐贈人,使捐贈的錢物能交到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手中。
“未向捐贈人反饋被追刑責”,關鍵是要落實到行動上。捐贈人捐贈的財物有沒有真正送達被捐贈人手里,有沒有全數被捐贈,紅十字會不僅要向捐贈人反饋,而且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和檢驗。對此,必須引入第三方的財務監督,對內檢查財務方面的數據和執行情況,對外負責信息的公開監督,對財務方面的記錄進行審核。從而使“未向捐贈人反饋被追刑責”有可操作性。
此外,捐贈人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主動要求紅會把自己捐贈的錢物去向進行反饋,并進行核對。如果紅會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向捐贈人反饋,捐贈人應該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和舉報。因為捐贈人對捐贈的財物去向比別人更有知情權,共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才能使捐贈的錢物不再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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