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本次常委會會議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為召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做準備。為此,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于提請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列席人員名單草案等三個議案。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等。
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22日提交會議進行三審。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的法律責任。
根據草案三審稿,如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情形,將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對監事會負責人的產生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促進我國紅十字事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在人道主義領域的重要作用,對現行紅十字會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鼓勵企業慈善募捐,使企業所得稅法與慈善法的規定相銜接,國務院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草案對該法第九條關于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內容予以修改。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修正案草案則明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去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慈善法對企業大額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即企業慈善捐贈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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