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張依盟
2月18日,記者從省檢察院獲悉,日前,因工業廢水亂排放、專項資金被套取等原因,聊城、德州、煙臺檢察機關共提起7起公益訴訟。
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致使林業貼息資金被套取
聊城市檢察機關對林業部門提起3起行政公益訴訟 近日,聊城市陽谷縣人民檢察院、冠縣人民檢察院、高唐縣人民檢察院因當地林業部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致使林業貼息資金被套取,依法分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陽谷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08年11月至2013年4月,陽谷縣林業局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項目的審核、驗收和資金發放過程中,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企業提供的偽造的申報材料未嚴格審核即違規予以上報,致使陽谷景陽崗木業有限公司、山東歐格地板有限公司、陽谷誠信木業有限公司騙取了財政貼息資金,至今仍有149.492萬元未能追回,給國有資產造成了重大損失。2016年11月17日,陽谷縣人民檢察院向陽谷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職責,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貼息資金,挽回國家損失。2016年12月14日,該局書面回復稱,已和各涉案企業進行聯系督促,但三公司或經營困難或已破產,現均無法償還騙取的財政貼息資金。陽谷縣人民檢察院對該局的回復進行調查核實發現,目前三家涉案企業均未注銷,仍屬在營企業。陽谷縣林業局不依法履職,未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貼息資金,國家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冠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冠縣林業局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項目的審核、驗收和資金發放過程中,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企業提供的偽造的申報材料未嚴格審核即違規予以上報,致使冠縣鑫潤木塑板業有限公司、冠縣鑫晟林業有限公司、冠縣鑫綠洲花卉園林有限公司、山東百果莊園食品有限公司、冠縣新瑞木業有限公司共計騙取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125.7萬元,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2016年11月17日,冠縣人民檢察院向冠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冠縣林業局依法履行職責,追回被騙取的資金,挽回國家損失。2016年12月16日,該局書面回復稱,已向涉案企業下達了退回資金通知書,限期于11月25日前將騙取的項目資金上繳國庫,逾期不交,將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經核實,冠縣林業局下達退回資金通知書后僅追回被騙資金16萬元,并未采取更多有效措施,至今仍有109.7萬元財政貼息資金未能追回,國家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高唐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0年至2011年,高唐縣林業局在負責高唐縣金如意木業有限公司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項目的申報及實施過程中,對該企業提供的偽造借款合同未按照規定認真審核,違規予以上報;對預計的266公頃原料林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高唐縣金如意木業有限公司于2011年騙取項目貼息資金30萬元,2012年騙取項目貼息資金30萬元,共計給國有資產造成60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2016年11月21日,高唐縣人民檢察院向高唐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追回被騙取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項目貼息資金60萬元,挽回國家損失。高唐縣林業局至今沒有回復,涉案60萬元國有資產至今仍未追回,國家利益仍處于被侵害狀態。
為保護國有資產,維護國家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陽谷縣人民檢察院、冠縣人民檢察院、高唐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工業廢水鋅含量超標 瀝青廢水未經凈化被排放 化工廢料被非法處置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三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7年1月22日,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李建軍、霍興寶、高寧等3起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件,分別依法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李建軍伙同張文舉(另案處理)租賃禹城市東城街道辦事處北七里堡村“批發豆粕”院建設水泥鍍鋅池、經營小型鍍鋅廠,并將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廢水通過屋子門前的下水道直接排放到“批發豆粕”院西側的河流內。經山東省分析測試中心檢測鑒定,該小型鍍鋅廠鍍鋅池內廢水的鋅含量為31800mg/L,超出現行國家標準中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規定的總鋅含量1.5mg/L的21199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經現場調查核實,該廠內的兩個水泥鍍鋅池殘存約9噸廢水,仍存在繼續污染環境的危險。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2014年7月至11月,霍興寶租賃耿賢利在平原縣腰站鎮耿樓村的廠房和設備,與王建朋合伙煉制瀝青。煉制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在未進行任何凈化處置的情況下,直接排入廠區內滲坑。滲坑水面長約7米,寬約3米,水深33厘米,水下污泥層厚38厘米。經山東省分析測試中心檢測,滲坑內的廢水pH值<0,屬于危險廢物。平原縣環保局責令其停產后,霍興寶等三人未對廢水做任何處置,生產設施沒有拆除,原料及產生的廢料流灑到地面,污染周邊環境。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2014年7月下旬,李樹起在明知自己沒有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購買化工廢料45噸,并委托李清照幫忙倒賣,后李清照將該45噸化工廢料賣給無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的高寧、張士碟,高寧、張士碟在寧津縣長官鎮仉莊村所租院落內用大罐將化工廢料進行調和后再次出售,現場挖了一個5m×5m×2m的滲坑傾倒廢液,造成現場土地污染面積36平方米,現場勘查的危險廢物為235桶。經山東省分析測試中心檢測,證實高寧、張士碟在李清照處購買的化工廢料及后來調制的廢料中含有甲苯、乙醛、丁酮等多種污染環境的有毒有害物質。該危險廢物至今仍有74桶、約14噸沒做任何處置,被污染的土壤至今未得到修復。
目前,德州市轄區內無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為保護環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就3起案件依法分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國家專項補助資金被套取
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檢察院對福山區商務局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016年12月23日,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檢察院對福山區商務局未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向福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福山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福山區商務局在組織實施福山區2010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國家補助資金項目過程中,違反商務部、財政部以及山東省有關規定,受理煙臺市福山區農豐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和煙臺市快可立商貿有限公司的申請后,未認真履行職責,未進行調查核實,即報煙臺市商務局審核驗收,使兩企業分別非法套取國家補助資金43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86萬元。2016年11月8日,福山區人民檢察院向福山區商務局提出檢察建議,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追回被套取的國家專項補助資金。福山區商務局雖進行書面回復,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違規發放的86萬專項補助資金至今未收回,國家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為保護國有資產、維護國家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福山區人民檢察院向福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