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西流
2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整治藥品流通領域突出問題,依法嚴懲違法違規企業、醫療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加強對醫藥代表的規范管理,其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提出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2月10日《新京報》) 醫藥代表本應該是受過醫學或藥物學的專門教育,具有一定臨床理論知識及實踐經驗的醫藥專業人員,經過市場營銷知識及促銷技能的培訓,從事藥品推廣及宣傳工作。換言之,醫藥代表的職責是將藥品推薦給臨床醫生,同時還要觀察藥品療效和追蹤藥品的不良反應,而不是直接賣藥。
在一些國家,醫藥代表由具備醫藥知識背景的專業人士來擔任。他們把藥廠的最新研發動態帶入醫院,再把醫生用藥的臨床狀況反映給藥廠,例如藥物的不良反應信息和治療范圍的變化等。在美國,臨床醫生的新藥知識73%來源于醫藥廠家,來源于醫藥代表的講解。醫藥代表不只是推銷員,更是信息傳遞者,是藥品專家。而在我國,由于藥企過多過濫,導致醫藥市場產生惡性競爭,加之市場不規范、流通不暢、有關部門管控不力等原因,導致醫藥代表“變質”,成為不擇手段賣高價藥的“代表”。
可見,國家加強對醫藥代表的規范管理是必要之舉,值得肯定。不過,國家推進藥品領域改革,只是一個指導意見,還需各地制定或出臺因地制宜的相關細則予以細化和明確,進一步完善問責機制,進一步強化懲罰性措施。比如,一旦發現有醫藥代表在醫院推銷藥品,或有醫藥代表用回扣賄賂醫生,或有醫生接受回扣賄賂,除了依法處理當事人之外,還應對涉事醫院及負責人進行問責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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