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輛黑色轎車引擎蓋上趴著一名身著反光衣的協警,沿著鬧市區文化西路由西向東瘋狂行駛,不時左右搖擺呈S形路線行駛,試圖甩下協警。還記得去年2月17日上午發生在濟南鬧市區的驚險一幕嗎?2月6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該事件中的駕駛員、被告人黃某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當時轎車頂協警狂奔視頻截圖。
為甩下協警S形變向
還捅破警車前擋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9時許,現年49歲的被告人黃某勇駕駛違法套牌的黑色大眾轎車行至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與朝山街路口時,遇到正在該路口執勤的歷下交警大隊協警黃某某的檢查,被告人黃某勇為逃避檢查強行掉頭擠蹭黃某某,黃某某躲閃不及趴至該車前引擎蓋上。被告人黃某勇為將黃某某甩下車,不顧協警黃某某安危及公共安全,采取猛加油、急剎車、S形變向等方法,行駛至歷下區文化西路與歷山路路口轉彎時將黃某某甩下轎車,隨后逃逸。
據了解,黃某勇頂著協警逃竄長達1.4公里,其行為十分危險,不少目擊者也為執勤協警的安危捏了一把汗。
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歷下區大隊相關證人的證言還原了被告人黃某勇被抓的過程。當天上午,被告人黃某勇將協警黃某某甩下逃逸后,歷下大隊的交警通過對講機接到指揮中心指令,車牌號為魯A229QJ的黑色大眾轎車涉嫌違法套牌,注意攔截。在歷山名郡東門停車場,交警張某與韓某某會合后在中公教育門口發現一名穿紅色上衣的男子正蹲在一輛黑色轎車車頭前面換車牌,他們立即駕駛警用摩托車靠近嫌疑人和嫌疑車輛,準備對嫌疑人進行盤查。當他們靠近這名男子時,該男子迅速站起,左手拿著一把螺絲刀指向他們,右手將一個車牌子扔向車后方,交警張某駕駛摩托車停在這名男子跟前,這名男子拿螺絲刀直接把交警張某摩托車的前擋風玻璃捅破了。
車內藏著斧頭菜刀
曾因搶劫罪被判15年 交警張某和韓某某迅速下車,對嫌疑人實施控制并等待支援警力,交警劉某某等支援的其他警力趕到現場后將該男子拷上,并在嫌疑人車輛的后備廂內查獲了一套魯A229QJ的車輛號牌,在駕駛室座椅下方發現一把菜刀。經現場核實,這名男子正是將協警頂至車前引擎蓋上最終甩下、涉嫌駕駛違法套牌黑色大眾牌嫌疑車輛的駕駛員黃某勇。
套用的車牌哪里來的?也是偷的。證人尹某某的證言證明,他于2015年1月在濟南市潤華天眾4S店買了一輛黑色大眾全新轎車,總價8萬多元,并上了汽車牌照,牌照號碼是魯A229QJ,2016年1月3日左右,其把車放在十六里河西河南外環路的路西,2016年1月12日晚上準備開車回家時,發現他停在路邊的大眾汽車前后牌照沒有了,隨后他撥打110報了警。
據本案審判長王玉介紹,公安民警現場從被告人黃某勇處扣押魯A229QJ車牌1副、長29厘米的鐵把斧頭1把、螺絲刀1把、菜刀1把、假身份證1個。另外,被告人黃某勇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3月8日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五千元,2013年8月15日刑滿釋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被告人黃某勇及辯護人提出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罪、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勇的行為雖然以逃避檢查為目的,但其在道路上采取猛加油、急剎車、S形變向等方法行駛,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無不當,且該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故被告人黃某勇及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2月6日,依照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濟南歷下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宋立山 通訊員王繼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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