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尹彥鑫 通訊員 梁峰 報道
半島都市報1月22日訊 近日,交警市南大隊擬對醉酒后發生交通事故的呂鋒杰、白春鵬、牟新春三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其中白春鵬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竟然高達233mg/100ml。
呂鋒杰,男,身份證號3702851982××××1415,2012年6月17日1時50分許,呂鋒杰飲酒后(乙醇含量為164mg/100m)駕駛魯BC2U81號轎車沿銀川西路東向西行駛至寧德路路口時,車輛沖上路口西南角人行道,車輛右側車身與人行道上人行橫道燈、路邊綠化設施相撞,導致車輛、人行橫道燈、路邊綠化設施損壞,車內乘客李某受傷。白春鵬,男,身份證號3702021963××××1838,2012年3月24日23時15分許,白春鵬飲酒后(233mg/100ml)駕駛魯UY1798號綠色“奇瑞”轎車載著王維亮沿東海西路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車輛駛入道路施工路面,造成乘客王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牟新春,男,身份證號3702061958××××3619,2014年9月15日21時30分許,牟新春飲酒后(245mg/100ml)駕駛魯BQ2088號車在貴州路東向西倒車時與魯B82E××號車發生碰撞,導致車輛損壞,無人員受傷。
對公安機關擬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該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聽證的費用),白春鵬、呂鋒杰、牟新春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應在被告知后三日內向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聯系人:李銀鷹、蘆杰。聯系電話:66572531。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