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堂吉偉德
2016年12月30日,我國首部地方醫療基本法規《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的啟動儀式在深圳中心廣場舉行。其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場所是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共場所,公安機關應當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侵害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1月1日《新快報》) 醫療機構納入公共場所,由警方防止“醫鬧”等行為,首先是一種現實需要。過去,囿于醫療機構是“內保單位”定位,導致其在預防、干預和處置醫鬧問題上,往往陷入無力的境地。另一方面,“醫鬧”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其危害性不僅體現在就事論事的個案上,更在于滋生了一種“鬧就有利”的社會心態,使得“醫鬧”的邊際效應不斷擴大,并成為難以解決的源頭之患。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考慮到醫療機構的公共性、開放性、流動性,像車站、碼頭、廣場一樣納入公共場所管理,可謂順理成章,也是遏制“醫鬧”高發的有效之舉。
不可否認,此舉確實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畢竟“醫鬧”的本源還是醫患之間缺乏信任,而維權救濟的通道又有待補強。不過,將醫療機構納入公共場所,以防止和解決“醫鬧”問題,跟公眾的治本訴求并不背離。
有的“醫鬧”有其合理性,不過也有很多屬“無理取鬧”,對此不能縱容與默許。打擊非法,才能保護合法,解決了非理性,才能維護正當性。預防和避免“醫鬧”,確實需要醫療機構、公共管理機構從自我做起,把保護公眾權利放在首位,比如盡可能地負責一點,規避醫療事件的發生,在處理糾紛上更為主動、積極和有誠意一些,在渠道上更為暢通與方便一點,那么“醫鬧”的沖動則會得到一定控制。不過,對于那些借機鬧事的行為,也不能遷就縱容,助長歪風邪氣,尤其是要通過有效的管控,讓“大鬧大有”的群體心態得到轉變。
在醫生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障的環境中,受損的不僅是少數卷入醫療糾紛中的當事人,還有需要獲得優質醫療服務的“沉默者”,最終受損的將是每一個人。而唯有正確看待與認識公共責任,才能真正保護好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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