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及《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職級設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職級實施細則》)、《山東省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招聘實施細則》),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體制、崗位職責、人員招聘、管理監督、職級晉升、職業保障等方面提出具體規范。
《辦法》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備執法資格,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同時規定,輔警按規定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統一著裝,持證上崗。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辦法》規定,輔警用人額度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地域面積、警力配備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等相適應。同時規定了輔警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明確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建立了層級化的分級管理模式,輔警分為輔長與輔員兩個職級序列,每個序列分為六個層級。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本著積極穩妥、規范管理的原則,依法依規對現有輔警進行清理整頓,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勞動(人事)關系。建立考核機制,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給予適當照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輔警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依法保障輔警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輔警管理監督、投訴和退出機制,嚴格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杜洪雷 通訊員 劉冠偉 李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