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晏揚
今年端午假期,成都的張正祥、于強因搭救兩名落水的好友不幸身亡。事后,二人的妻子為給丈夫申請認定見義勇為,在市縣兩級主管部門之間奔走,卻被告知,由于張正祥和于強救的是同行好友,屬于“履行特定義務”,因而無法認定為見義勇為。(12月13日《新京報》) 的確,并不是每一種見“義”而為都屬于法定的見義勇為,這里有三種例外情形:一是救人者負有法律義務;二是職業要求;三是先行行為,即一個人制造了某種危險而使他人處于危險之中。那么,張正祥和于強是負有保證同伴安全的“特定義務人”嗎?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在這種情況下,出于弘揚社會美德、鼓勵見義勇為、撫慰遇難者家屬等方面的考慮,應該將張正祥和于強的救人行為認定為見義勇為?!疤囟x務”不是筐,在見義勇為認定中,要防止將“特定義務”擴大化,隨意抬高見義勇為認定的門檻、縮小認定的范圍?! ?br>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