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報訊 近日,李滄法院審理了孫女士買房糾紛案。孫女士通過一家房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買下陳某名下的李滄區(qū)九水路一戶房屋,2016年5月23日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孫女士交上3萬元定金。第二天去網(wǎng)簽的時候,交易中心說房屋被法院查封了。
賣房子的陳某和張某說,雙方簽訂合同之前曾口頭告訴過孫女士,自己欠了銀行的錢,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需要她先交首付款,還上銀行的錢,房屋就可以過戶,當時孫女士同意了,交給了陳某3萬元定金。其實,該房屋于2015年12月4日被市南區(qū)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按照法律規(guī)定,查封期間,不得進行轉(zhuǎn)讓、抵押、買賣等。孫女士認為,對方欺詐且故意隱瞞了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實,而將上述房屋違法轉(zhuǎn)讓給自己,房屋中介沒有盡到謹慎的審查注意義務,也應當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李滄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司法機關(guān)和行政機關(guān)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chǎn)權(quán)利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zhuǎn)讓。陳某在明知涉案房屋被查封的情況下,仍就該房屋與孫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違反了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得進行買賣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法院判令陳某向?qū)O女士返還定金3萬元,案件受理費由陳某承擔。(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wǎng) 記者 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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