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劉玉凡 鮑福玉 報道
半島都市報12月7日訊 近日,膠州市民吳先生遇到了一件煩心事,2015年他在膠州市空港小鎮小區購買了一處商品房,如今眼看快交房了,吳先生卻收到了置業顧問的一條短信,稱小區內的車位將出租,業主只能一次性租賃20年,這讓他難以接受。
“現在小區總共有543戶人家,但是只有218個車位,開發商以租賃的方式,打算變相地把這些車位賣了。”12月7日,市民吳先生致電本報熱線96663反映了此事,“我們感覺太出格了,哪有一次交這么長時間的租賃費的?又不是車庫,一次性能買斷。”吳先生表示,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上還約定,業主每年還要交1000元的車位維護費。
吳先生質疑,首先車位建在小區公共區域內,如果一次性租賃給某個業主,20年后還能續租,就相當于賣給某個業主了,其他業主別想停車,就是進小區都成了問題。“車位配比達不到1:1,開發商計劃12月10日召集業主拍賣車位。”吳先生還質疑,“20年的租賃期內,誰能保證開發商不撤?一旦撤離,購買車位業主的利益怎么保障?”
12月7日,記者來到膠州市空港小鎮小區。對于車位租賃的問題,開發商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小區最近確實準備租賃車位,應部分業主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將租賃期限定為20年。此外,小區停車位的設置等通過了當地規劃部門的審批,加上小區周邊的部分車位,小區交房后,停車位數量將不會面臨不足的局面。
開發商的相關負責人還解釋了合同上對車位費的約定,稱每年1000元的車位維護費與車位租賃費用并不是同一費用。“前期有業主反映了車位租賃的問題,我們上次約業主見面,業主沒來,如果業主對車位租賃有疑問,可以當面和我們溝通。”這位負責人表示,他將與小區業主繼續協商車位租賃的問題。
7日下午,記者首先就該小區車位租賃的問題咨詢了膠州市物業管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尚未接到小區業主的投訴,不過根據初步了解,負責空港小鎮小區租賃車位的是小區開發商,目前還沒有物業公司參與,根據職能劃分,目前物業管理中心尚無法介入此事。“建議業主根據合同約定先與開發商協商此事,協商不成可向相關部門投訴。”
12月7日下午,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張寶清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對于業主共有的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出租,歸全體業主共有使用。”張寶清律師說。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