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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記者 尹彥鑫 報道
半島都市報12月1日訊 記者從市公安交警部門了解到,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省公安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山東省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積極落實,制定了《關于明確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核查和獎勵金發放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確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核查和獎勵金發放工作流程,從12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辦法》共有21條,要求舉報事項應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舉報人的線索和證據資料應包括發生車輛類型、車牌號碼、違法時間和地點、違法事實及判定為嚴重道路交通違法的依據。
《辦法》中規定了適用于舉報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共有12種:(一)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等車輛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數量;(二)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四)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五)駕駛拼裝或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八)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九)長途客運車輛違反規定凌晨2時至5時未停止運行;(十)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等違法載人;(十一)“營轉非”大型載客汽車逾期未檢驗或逾期未報廢;(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辦法》規定:舉報人舉報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及時、準確,遵循時效性原則,應在發現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起1小時內進行舉報,便于固定證據和查處。舉報人應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件、住址和聯系電話等有關資料,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
關于具體獎勵發放,交警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經交警部門查證屬實且符合獎勵規定的,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后,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對多人舉報同一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只獎勵最先舉報者;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視為一次舉報,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人領取;舉報人舉報同一機動車或駕駛人同時存在符合獎勵情形的多項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按照本辦法逐項予以獎勵,但獎勵最高累計限定金額不超過1000元。
記者了解到,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起15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或無法告知的,視為自動放棄。
據交警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舉報采取自愿原則,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禁舉報人采取危險方法或不正當手段收集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證據。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或者依法解決。
舉報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不得故意虛構事實或者惡意舉報。對借舉報之名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或影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正執法的,將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介紹,舉報受理部門為各交警大隊,舉報電話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也可通過各交警大隊微博、青島交警微信平臺提供舉報線索。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