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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記者從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發布會了解到,《青島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將軌道交通規劃線路兩側各1000米內的土地,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用于支持軌道交通建設和發展的其他土地納入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進行綜合開發利用。
控制范圍分核心區和特定區
根據《辦法》,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由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納入范圍包括軌道交通規劃線路兩側各1000米內的土地,以及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用于支持軌道交通建設和發展的其他土地。其中軌道交通車輛基地、停車場、車站、區間及其用地紅線外200米區域內為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核心區;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除核心區以外的區域為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特定區。
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批復后,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審批規劃控制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項目,以及敷設管線和設置架空跨線等作業前,應當征得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同意。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核心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核心區、特定區的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所在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相互協調。核心區和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與已經批準的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不一致的,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與規劃部門協商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核心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
不可分割項目與軌道交通同建
《辦法》要求核心區、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要求,包括功能定位、城市空間形態、道路交通體系、用地開發、地下空間布局等內容。具備條件的,應當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深度,并進行相應的經濟分析、制定開發計劃。核心區、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具體邊界。
核心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應當與軌道交通設施建設項目整體規劃、一體設計、有序開發。其中,與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須統一實施的地上和地下開發項目,以及應當結合軌道交通設施統一開發的公共交通、商業服務、居住等項目,納入軌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論證,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并與軌道交通設施同步建設。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結合軌道交通建設統籌規劃、功能銜接、協調推進。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制定特定區開發計劃并組織實施。
核心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優先予以保證。核心區土地資源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實施一級開發整理,相關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完成其土地的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房屋征收不動產權屬注銷等工作,相關費用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其中,軌道交通綜合開發項目用地納入軌道交通建設用地征收范圍,費用列入軌道交通建設成本。
核心區土地出讓收入全額上繳
根據《辦法》的要求,核心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除上繳中央、省的部分和土地整理費用外,不再扣除其他有關基金,全額上繳市財政。特定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由市和區(市)按照3比7比例分配。本市行政區域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外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0%計提地鐵建設基金,不得減免。
按照本《辦法》歸集的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撥付軌道交通專項賬戶,全部用于軌道交通建設、資源開發和運營。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繳納的各種稅款、規費和各種政策性住房配比指標,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減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對違反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在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工程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妨礙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造成軌道交通開發工程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違反《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解決資金不足
記者從當天的發布會上獲悉,該《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藍海華說,去年9月,《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正式實施。《條例》賦予了地鐵集團綜合開發職能。為落實《條例》規定,推動沿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加快推進了《青島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制定工作。通過制定政府規章,有利于此項工作的穩定性、長期性和制度化、規范化。
根據青島的地鐵線網規劃,軌道交通遠景線網共規劃800多公里,必將不斷改進和提升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水平,極大地方便市民出行。他介紹,目前在城市內實際多數已經進行了建設,只有極個別區域需隨軌道交通建設調整規劃,這個限制線將向郊外、市郊延伸,延伸過程中尚未開發的土地將進行有效控制,土地增值后反哺,建設中的項目也要與站點進行統一規劃,地下通道和場站要聯合建設,提高建設的效率。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劉金震
《辦法》四個解讀
關于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
為嚴格落實全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線路兩側土地控制與規劃,實現軌道交通建設與沿線土地開發的協調聯動,將開發價值最大的沿線土地控制起來以備利用,《辦法》將軌道交通規劃線路兩側各1000米內的土地,以及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用于支持軌道交通建設和發展的其他土地納入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并實施有效控制。
外地經驗:廣東省人民政府針對軌道交通開發用地,規定以各站場為中心、半徑800米左右范圍內尚未劃撥、出讓的國有土地,以及其他適合開發建設的土地應作為開發備選用地,納入開發用地規模。
關于軌道交通土地開發核心區和特定區
對于軌道交通對沿線經濟的輻射帶動作用,相關研究已經證明,輻射效果隨距離增大而減小,1000米之外相關輻射帶動作用已不再明顯。因此,為加強對軌道交通車輛段、站點等設施周邊土地的開發,最大限度發揮軌道交通帶來的經濟效益,本市根據上述理論研究及其他城市實踐經驗,規定軌道交通車輛基地、停車場、車站、區間及其用地紅線外200米區域內為軌道交通土地開發利用核心區,200米至規劃控制的1000米區域范圍內為土地開發特定區。
外地經驗:南京市規定,以軌道交通場站為核心,劃定兩個層次的規劃設計范圍 ,原則上將不小于軌道交通場站周邊500米范圍劃定為“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特定規劃區”,并將其中200米范圍劃定為“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核心區”。
關于軌道交通土地開發區域專項規劃主體
《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牽頭編制軌道交通規劃。因此,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線路及站點周邊的經濟發展程度、人口分布、產業狀況等因素認識深刻,由其編制核心區土地開發利用專項規劃非常合適,故《辦法》規定其為核心區土地開發專項規劃主體;同時,為了調動區市政府開發特定區積極性,《辦法》規定區市政府負責編制特定區土地開發規劃。
關于軌道交通設施和開發項目的統一實施
對于軌道交通設施和綜合開發項目統一實施的問題,本市的地方性法規和一些外地軌道交通法規均規定,與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須統一實施的地上、地表和地下開發項目,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統一實施。同時,根據本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綜合開發應當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商業服務等配套設施。因此,《辦法》規定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統一實施上述項目。記者 黃默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