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7月12日19時30分許,原告倪某某丈夫吳某某與兩被告四人在青島市李滄區書院路4號院內因案外人停車事宜發生爭執,原告與兩被告在本次糾紛中受傷,經法醫鑒定,其三人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原告為此支付傷情鑒定費200元及掛號費2元。原告的傷是被告宋某某造成,兩被告的傷系原告丈夫吳某某造成。
被告宋某某稱,其與丈夫于某在青島市李滄區書院路四號院開旅館,旅館客人的朋友因前一天晚上停車的事情與原告發生爭執,2015年7月12日晚上7點左右,原告夫婦及對面旅館老板張某來到旅館,原告夫婦、被告夫婦以及老板張某就吵了起來,原告丈夫吳某某突然掄起手里的包,一下子打在宋某某頭上,頭直接就出血了,吳某某打完之后撒腿就跑,宋某某丈夫于某就在后面追,吳某某從地上撿起石頭朝于某扔過去,打在于某左胳膊上,原告也開始跑,宋某某就氣得從地上撿起一塊石頭,朝原告扔過去,石頭砸在她的后腰上,當時宋某某頭上流了很多血,所以就沒有再追,于某就將其送往醫院了。
李滄法院認為,原告夫婦因停車事宜與案外人張某到被告夫婦經營的旅館與原告夫婦發生口角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丈夫先動手打傷被告宋某某頭部,原、被告兩夫婦在互相追逐的過程中,原告丈夫撿起磚頭扔向被告于某,導致其左胳膊受傷。被告宋某某撿起石頭扔向原告 ,導致原告腰部受傷,故原告的傷情與被告于某無關。綜合考慮本次糾紛的起因及原、被告夫婦雙方的過錯程度,就原告造成的正當損失,以原告方自行承擔本次事件70%的責任,被告宋某某承擔本次事件30% 的責任為宜。故判決被告宋某某賠償原告倪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06元。
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