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劉某訴稱,被告鐘某夫妻于2014年5月14日租住原告劉某房屋至2016年5月8日止,一直拖欠租金。鐘某于2015年9月2日寫下第一張欠條,言明于2015年9月27日還清,但鐘某以各種理由拖欠;后又重新寫下欠條,載明共欠原告劉某8790.43元,并許諾于2016年5月9日還清,但此后鐘某一直不還,并且電話停機。
李滄法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鐘某之間依法成立房屋租賃合同,該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受合同之約束。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被告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劉某租金等8790.43元。
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劉曉明]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