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西流
11月5日一早,武漢市江夏區藏龍島栗廟社區部分居民發現,他們晚上停在路邊的汽車,輪胎被人放了氣。栗廟社區居委會負責人稱,這是居委會為治理車輛亂停亂放,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以示警告,目的是敦促居民遵守公共秩序。(11月6日《楚天都市報》) 不可否認,將亂停亂放的車輛輪胎放氣,確實是個一勞永逸的辦法:面對這個龐然大物,車主開不走,也搬不動,只得去居委會認罰。問題是,如果為了迫使車主接受處罰,才去給違停車輛輪胎放氣,顯然動機不純。特別是,居委會擅自給輪胎放氣,是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一種侵犯,也干涉了車主的用車自主權。先不說將私家車輪胎放氣,是否存在公權越界行為,僅僅是這種做法給車主帶來工作和生活上的諸多不便,就夠車主有氣可受了。
如此看來,將亂停亂放的車輛輪胎放氣,居委會是在消極應對車輛占道等交通違章行為,實在不是一個可行的辦法。從小處講,反映出居委會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存在行政手段單一甚至懶政之嫌;從大處講,折射出公權對私權的漠視,不僅限制了車主的用車自主權,而且影響了車主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事實上,針對車輛亂停亂放占道等行為,一味地堵,是堵不住的,首先要提高車主遵守交通法規的自律意識。因此,與其將車胎放氣,不如給車主“充電”。換言之,居委會應定期組織車主進行集中培訓,向他們傳授有關交通法規知識,增強他們的守法意識。事實上,維護轄區公共秩序,制止和打擊車輛亂停亂放等行為,是居委會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應擇善而為。任何企圖通過損害他人利益的辦法,去減輕或轉嫁管理責任的行為,在法律和道義上,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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