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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徐國以
□半島記者 魏海洋
11月4日,市教育局公布了《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以通過兩種渠道提出意見,為期一個月。出臺中小學的管理辦法,以立法的形式讓青島教育更加科學化,這是青島教育改革的創新點和重點。記者發現,意見稿針對學校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涉及教師招聘、校長權力等多方面。
高中、中職可制定自招方案 青島行政區域內公辦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校”)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其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學校教育教學活動。
義務教育學校以免試就近入學為基本原則招生;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制定自主招生錄取方案,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中小學校依法選聘教職工,按照規定實施教職工培養培訓、考核獎懲和績效工資分配。中小學校可以在核準的進人計劃內,自主招聘緊缺專業和高層次人才。中小學校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配備中小學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和中等職業學校兼職教師。
中小學校在政府規定的投資限額內,按照規定采購設備等物資,組織建設、管理、驗收新建項目和維修項目。對超出政府規定投資限額的項目,中小學校提出采購和建設需求,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立項實施。
發展規劃要向社會公開 中小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自主開展與國內學校、企事業單位或者機構的教育合作、交流與培訓,按照規定實施中外合作辦學、開展對外交流合作活動等。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安全管理,發現校園尋釁滋事、欺凌等危害師生安全或者影響教育教學秩序情況的,及時報警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公安派出所應當與中小學校共同建立校園安全聯動機制,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或者發現危害師生安全以及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中小學校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或者組織校外活動中,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責任。發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生在節假日、寒暑假、放學離校后等非在校期間以及非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發生傷害事故的,組織者及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中小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學校的發展規劃以及教職工選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招生工作、經費預決算等辦法制定、實施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
實行校長辦公會制度 中小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職責,依法決定學校日常事務,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決定學校重大事務。
校長按照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長和學校中層干部,聘任和解聘教職工,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支持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中小學校實行校長辦公會制度,負責研究和決策學校基本管理制度、改革發展等重大事項。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校長、黨組織負責人、副校長、工會主席等參加。校長辦公會應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在與會人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校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中小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討論研究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大教育教學改革項目等事項,提出意見建議。中小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中小學要成立家委會 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成立學生會,開展學生自我教育、管理和服務,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監督,協助學校解決學生的學習生活問題,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會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作出涉及學生重要利益的事項決策,應當聽取學生的意見。
中小學校成立家長委員會,代表全體家長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家長委員會由學生家長民主推選代表組成。家長委員會支持和監督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對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應當定期聽取家長委員會意見和建議,并對未采納的意見建議作出說明。學校應當為家長委員會開展工作創造便利條件。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學校,建立健全家校協同育人機制,指導和幫助家長掌握科學育人方法,支持家長發揮專業優勢和資源優勢,參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
考核優秀,績效工資可上浮 中小學校應當以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為依據,每學年開展一次全面自評。評估結果應當經校務委員會研究、校長辦公會通過,于每學年結束后一月內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并在校內公示。
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作為評估、檢查學校工作的重要依據,并將學校自評情況納入學校督導評估體系。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對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對考核優秀的中小學校,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支持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高資質、高信譽的教育服務機構,對中小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等進行監測和評價,支持行業、企業對中等職業學校進行評價。
處分教師學生要開聽證會 中小學校及其主管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的教師,依法依規予以處分。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或者依法對學生進行適當懲戒。懲戒辦法的制定,應當聽取教師、學生、家長等各方的意見,經專家論證、法律審查、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小學校對教師、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聽取有關教師、學生、家長代表的意見。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師生權益救濟制度。教師、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對學校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提出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滿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