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30日通過新華社發布《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意見提出,逐步建立規范高效的“三權”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堅實保障。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大量農業人口轉移到城鎮,農村土地流轉規模不斷擴大,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土地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意見對此指出,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
意見指出,要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于農民家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意見要求,完善“三權分置”辦法,要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通過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逐步完善“三權”關系,為實施“三權分置”提供有力支撐。
意見指出,要扎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確認“三權”權利主體,明確權利歸屬,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轉規范管理制度,完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機制,確保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構建新型經營主體政策扶持體系,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完善工作。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的具體實現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支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農民集體依法依規行使集體所有權、監督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規范利用土地等的具體方式。鼓勵在理論上深入研究農民集體和承包農戶在承包土地上、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在土地流轉中的權利邊界及相互權利關系等問題?! 氯A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