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郭元鵬
楊先生在綿陽一家企業工作4年后辭職。因為兩年沒有休年假,楊先生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后,向法院起訴。10月28日記者獲悉,經綿陽涪城區法院一審、綿陽中院二審,該案有了終審結果:對職工“未休年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的300%支付,判決公司向楊支付13902.11元。(10月29日《成都商報》)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與年假無緣。有的是不想與用工單位較真,畢竟自己沒有辭職打算,得罪了領導,生怕會在工作中被“穿小鞋”。有的是沒有這樣的意識,總是覺得自己雖然沒有休年假,但單位也按正常工資標準進行了支付。有的即使辭職后也想息事寧人。這些心理,也導致部分用工單位越來越放任自流,似乎職工不休年假是天經地義的。于是,好好的年假制度成了擺設,尤其在私企更為嚴重。
年假是法律規定的制度,是職工的正當權益,不能被無情剝奪。依照我國帶薪年休假的相關規定,除由職工本人因個人原因不休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應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顯然,綿陽當地的判決是有法可依的。
此次判決還重申了一點,帶薪年休假實際上是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須由勞動者提出申請才能啟動。如果單位既不安排補休,也不支付報酬,同時也是違法的。
讓“未休年假補發三倍工資”成為勞動權益的標配,也是對用工單位的一種倒逼。用工單位為何不執行年假制度?就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對自己沒有損失,如果嚴格執行這個標準,就能倒逼用工單位把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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