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小張和小李談戀愛時,總是表現的脾氣好又體貼人,小李認為男方脾氣好性格好就做了決定嫁給了他。誰知這一切都是假象,一結婚小張就完全變成了另外一個人。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火,小題大做,鬧的家里雞犬不寧。小李忍了六年,給了他多次機會,他口頭上說改,行為卻一點兒沒變。2016年6月,小李起訴離婚,小張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請求小李的原諒,小李一時心軟撤了訴。可是才過了一個月,小張就又找茬跟其吵架,不僅砸了家里的電視機和電腦,還對小李動手,直到小李打110報警才暫時平息。現在,小李搬回娘家,準備再打官司,但是聽說撤訴6個月內不能再起訴。難道真就要再等6個月期滿嗎?
律師解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法院不予受理。而所謂的新情況、新理由,通過是指出現了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和理由,或一方有危及另一方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又或者是存在其他確定不能繼續同居的嚴重情況和理由。
小李撤訴后不久,小張便對其實施暴力,還損壞家庭財產,已經嚴重影響到小李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他的行為已經涉嫌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能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由此可見,小李的情形屬于有“新情況、新理由”,應該不受6個月的限制。而且小李曾經打110報警,有警方的出警記錄,也掌握了比較有力的證據,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編輯: 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