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付曉曉
10月16日,青島發布了出租汽車改革三個相關政策文件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明確青島市這次改革的基本原則與國家層面要求一致,堅持問題導向,構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新老業態共存的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對新老業態實行分類管理,推進新老業態融合發展,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今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兩個文件出臺,從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深化巡游車改革、規范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目標任務和重大舉措。國家政策科學確定了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定位,明確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游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逐步融合發展。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青島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城市道路交通資源和環境容量有限的問題日益突出,市民生活幸福指數受到影響,城市未來發展也受到越來越多的約束和限制。正是因為出租汽車出行存在著成本不經濟性,對城市道路、停車等資源的過多占用等原因,決定了必須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本市作為全國公交都市示范創建城市,常規公交發展總體處于全國領先水平。目前區市公交綜合服務能力、乘車方便程度、車輛檔次已經達到全國先進水平,能夠滿足城市居民基本出行需求。隨著常規公交建設的不斷加強和軌道交通建設的加快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必將成為市民出行服務的主力軍。
結合此次制定的出租行業改革政策分析,青島改革的重點是:一方面,要提升傳統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一方面,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
1.對于傳統出租汽車 征求意見稿按照國家部委《指導意見》精神,通過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實行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規范經營權使用管理、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服務質量、理順價格形成機制、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勵創新,促進轉型,穩妥地推動青島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
多年來,傳統出租汽車行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出色完成了奧帆賽、殘奧帆賽、啤酒節等重大活動、節慶的運力保障;連續十幾年參與高考應急保障,為考生服務;接連涌現出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的優秀駕駛員,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焦點訪談、東方時空等新聞欄目曾多次予以報道,出租汽車“紅飄帶”品牌成為青島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城市流動的文明窗口。但近年來,傳統出租汽車行業受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發展緩慢,“打車難”、服務質量不高,廣受社會詬病。
記者了解到,此次改革將堅持傳統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期限無償使用,將完善服務標準,健全投訴受理機制,強化對駕駛員的培訓教育,樹立優秀典型,引領行業風氣,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能力。完善出租汽車經營權退出機制,實現優勝劣汰。同時,深化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員誠信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建立出租汽車從業信用管理制度,加強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與應用,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2.對于網約車 根據國家《暫行辦法》的有關精神和授權,按照“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規范化管理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和政府引導作用,對網約車規范有序發展。
據了解,2014年網約車進入青島市市場以來,平臺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優勢,整合了供需信息,豐富了出租汽車服務方式,提高了運行效率,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打車難”,給公眾高品質、差異性出行帶來了新的體驗。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例如,大量非營運車輛參與經營,車輛安全性能檢驗不足,駕駛員素質參差不齊,“專車”平臺主體責任不明確,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證,大量的信息安全存在風險等。
《青島市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把安全與服務放在首位,履行好國家賦予的三項許可之外,結合青島市實際廣泛調查,認真研究地方事權,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責任以及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條件和業務辦理流程進行了細化。
記者梳理了一下,要成為網約車駕駛員需要什么條件呢?除了滿足國家辦法中對駕駛證、駕駛經歷以及相關犯罪記錄和無吸毒、酒后駕駛、相關違法駕駛記錄等要求外,本市《管理暫行辦法》并沒有規定新的限制性條件,只是進一步明確了從業年齡和居住證明要求,即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也就是說,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外地人一樣可以從事網約車經營。記者認為,本市網約車駕駛員的準入條件,既促進了就業、豐富了勞動力市場,又保證了從業人員的穩定性;既守住了安全底線,又表明了開放的態度。
什么樣的車可以從事網約車服務呢?在滿足國家辦法中對車輛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還規定車輛為青島市號牌車輛,車輛價格不低于禮賓出租汽車同期購置價格,并對車身尺寸、軸距、行李廂容積、發動機功率、發動機扭矩、油耗以及新能源車續航里程做出了具體規定。本市對車輛參數指標的要求,在國內其他城市落地細則中也有體現,主要是為了使網約車和巡游車錯位發展。記者初步統計了一下,大眾帕薩特、豐田凱美瑞、本田雅閣、日產天籟、標致508、起亞K5、現代索納塔9、大眾途安、別克GL8、本田奧德賽、本田艾力紳等熱門車型中都有可以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型號。
制定這樣的技術標準依據何在?早在2014年初,本市已經開始探索對出租汽車實行錯位發展,以滿足乘客高品質、差異化服務需求,推出了禮賓出租汽車,車型包括雪鐵龍C5和斯柯達速派。兩年多來,禮賓型出租汽車數量不斷增加,在滿足乘客高品質、個性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需求上,經過了市場的檢驗,得到了乘客的認可,因此本市網約車的技術標準以同時期禮賓出租車輛作為參照物來制定。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意見稿對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私人小客車合乘(拼車、順風車)行為進行了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確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是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現實需要。這次改革為了進一步規范市場營運秩序,明確了合乘出行內涵和具體認定標準,合理厘清了非法營運行為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定。記者也了解到,目前一些平臺公司在同一平臺上同時提供網約車和拼車、順風車服務,二者并沒有明顯的不同。無論是促進網約車健康發展還是鼓勵合乘出行,都應當明確二者的邊界、劃清分享經濟和非法營運的界限。這是一種很好的配套措施,既鼓勵了分享經濟的出行方式,又維護了市場秩序、保護了乘客、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鼓勵出租汽車服務創新,促進出租汽車多元化服務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網約車是出租汽車的組成部分,應當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要求,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網約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強化屬地管理,加強部門聯動,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和各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價格、經信、公安、網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城管、工商、質監、通信、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城市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公共交通發展情況、出租汽車里程和時間利用率、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對網約車運力規模進行動態監測,提出運力規模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網約車運力動態監測和調整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網約車價格指導意見。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保證數據真實、全面、完整和實時傳輸,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設有服務機構并具備與其管理需要相適應的服務能力、辦公場所、管理人員;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申請前信用承諾制度,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違法失信經營后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本市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1、接入車輛標準和管理制度;
2、駕駛員管理制度;
3、網約車調度規則;
4、網約車定價規則;
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6、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7、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
8、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
9、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
(八)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承諾;
(九)《履職信用承諾書》;
在本市注冊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至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商省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進行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
已在注冊地取得認定結果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直接提交注冊地省級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結合認定結果,對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提報省級相關部門取得線上認定結果的時間,不在時限范圍內。
第十二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青島市、經營期限為8年,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四條 在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的申請。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第八條規定,結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許可期限內經營行為和質量信譽考核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涉及增值電信業務,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八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應當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車輛價格不低于巡游出租汽車禮賓型同期購置價格,車齡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未滿2年且行駛里程未滿5萬千米。
第十九條 車輛具體技術標準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轎車車型,車長不小于4800毫米,車寬不小于1800毫米,車高不小于1450毫米,軸距不小于2750毫米, 行李廂容積不小于440升, 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00千瓦, 發動機扭矩不小于230牛米,綜合工況油耗不高于8升每百公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含增程式),純電動續駛里程須不低于50公里,發動機功率、扭矩、油耗不作要求。
(二)其他車型,車長不小于4500毫米,車寬不小于1800毫米,車高不小于1600毫米,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發動機扭矩不小于230牛米,綜合工況油耗不高于10.5升每百公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含增程式),純電動續駛里程須不低于50公里,發動機功率、扭矩、油耗不作要求。
(三)純電動車型,車長不小于4550毫米,車寬不小于1700毫米,車高不小于1450毫米,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電動機功率不小于90千瓦,電動機扭矩不小于250牛米,續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第二十條 個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
企業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不低于車輛規模的網約車駕駛員;具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和經營管理人員、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見附件);
(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提交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網約車駕駛員證及其復印件;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提交登記在企業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法人登記證及其復印件,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車輛規模的網約車駕駛員承諾書;
(三)車輛購置發票及其復印件;
(四)車輛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文件或承諾書;
(五)車輛所有者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車輛所有者簽署的《經營風險知曉聲明》;
(六)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的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超出網約車運力規模時,應當向社會公告并暫停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二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限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順延8年。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或有效期未滿終止營運,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或網約車車輛轉讓,車輛所有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注銷的,應當退出營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第二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
(五)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五)身份證及其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同時提交本市居住證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申請,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為符合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在考試成績公布10日內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八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注冊后上崗,參加繼續教育、誠信考核。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允許在全市范圍內經營。超出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二)保證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不得接入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運營,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日常教育和繼續教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保證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額度應不低于山東省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五)做好網約車車輛安全監管及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建立檔案,確保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將接入的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及車輛保險購買情況,與駕駛員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情況、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和繼續教育等;
(七)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傳輸到監管平臺,并保證數據真實、全面、完整;
(八)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公布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九)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明碼標價,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十)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完成服務后,出具相應出租汽車發票;
(十一)可以在車窗規定位置上張貼服務標志,但不得噴涂、張貼、安裝巡游車營運標志,在車輛處于行駛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防止影響行車安全;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二)規范使用網絡服務平臺和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拆卸、破壞、改裝;運營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故障排除后方可營運;
(三)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無故取消訂單;
(五)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令應急疏運任務的除外;
(六)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七)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八)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九)接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乘客發現車輛牌照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或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舉報。網約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出租汽車發票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不同網約車平臺公司均承擔承運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非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漏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漏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補救措施。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營運監管,維護營運秩序,及時查處違法行為,處理乘客投訴。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條 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網約車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網約車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接入的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將相關數據傳輸到政府監管平臺、不配合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七)未履行管理責任,提供服務的車輛拆卸、破壞、改裝、不按規定使用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不按規定噴涂、張貼、安裝其他營運標志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巡游攬客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九)運營車輛未按照規定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的;
(十)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教育培訓工作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報告、通告、公告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無故取消訂單、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四)巡游攬客或者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游車專用通道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壞、改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
(六)載客狀態時承接其他預約業務的;
(七)不按規定收費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撤銷或者吊銷網約車駕駛員證。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五、十六、三十、三十六、三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平臺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巡游車以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