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日前,云南昭通一身穿法院工作服的女子被罰違停后辱罵交警“雜種”,10月13日,昭通中院回應稱,目前昭通紀檢監察部門對情況進行了核實,辱罵交警的法院工作人員為昭通中院書記員。該書記員已向當事交警賠禮道歉,并接受了批評教育、寫了書面檢查。(10月13日澎湃新聞) 相關法院書記員“向當事交警賠禮道歉,并接受了批評教育、寫了書面檢查”,當然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但如果僅止于此,顯然遠遠不夠。
首先,辱罵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不僅是道德層面的禮貌問題,更是明顯涉嫌妨礙公務的違法問題。依據《人民警察法》,“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明確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另一方面,除了涉嫌違法,從法院工作人員自身職業紀律和道德角度,這種辱罵妨礙交警執法的行為,同時也明顯涉嫌違紀。如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妨礙執行公務……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以辱罵……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這種背景下,按照“紀法分開,紀嚴于法”執紀要求,對于上述法院書記員的辱罵交警行為,相應的執紀問責,無疑同樣不可或缺。
這位法院書記員不僅損害交警執法權威,也是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自身形象,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司法公信力的一種玷污和羞辱,顯然必須認真嚴肅對待,不能輕描淡寫地“檢查、道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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