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約車司機納入出租車行業統一管理,新版駕考大綱強化實際道路駕駛能力,網絡第三方平臺須對食品安全承擔責任……這個10月,一批民生新規開始施行,讓我們的生活擁有更多法治保障。
網約車司機納入出租車行業統一管理 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版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網約車駕駛員將被納入出租汽車駕駛員范疇管理,從業資格從此有了統一規范。
根據新規,網約車司機須通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而申請參加從業資格考試須滿足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等條件。考試合格者將獲得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新規要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注冊,須通過出租汽車經營者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等。
規定還指出,網約車駕駛員不得有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違規收費,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以及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將對其延期注冊。
新版駕考大綱調整部分車型學時 10月1日起,新版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開始施行。
與現行大綱相比,新大綱規定C1駕照和C2駕照的總學時分別為62學時和60學時,均比原來的要求少了10多個學時,但各準駕車型培訓里程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新大綱對每個學時的具體時間也作了明確規定:每學時為60分鐘,其中有效教學時間不得低于45分鐘;每個學員每天的課堂學習時間和實際操作時間均不得超過4學時。這意味著部分駕校開設的短期應試突擊班將難以為繼。
微博朋友圈電子數據可作為刑案證據 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微博、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可作為電子數據,有權被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調取。
根據定義,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
網絡食品安全出現問題第三方平臺須擔責 網絡購買的食品出現安全問題,第三方平臺有沒有責任?根據10月1日起實施的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后果的,將被責令停業。
辦法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及食品交易記錄等。
辦法特別指出,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
法院訴訟中的違法行為可賠償精神損害 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對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此項司法解釋,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具體而言,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其中包括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罰款或拘留措施、在超過法律規定的金額外仍采取罰款措施、在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外仍采取拘留措施等。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