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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按怪惫芾怼笔堑胤江h境保護管理體制的根本性改革,絕非將地方環保的主體責任上交或轉移,而是進一步倒逼強化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地方黨委政府絕不能以此為由推卸環保責任。 長期以來,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小馬拉大車”的困境。在已有的環保管理體制下,許多人認為,環保責任就是環保部門的責任,環境問題只是環保部門的問題。各地環保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責任多頭、責任真空和責任模糊等現象。
一旦發生破壞生態環境的事件,更會暴露出環保工作的軟肋,要么難以落實對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要么難以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干預,要么難以適應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的新要求,要么難以規范和加強地方環保機構隊伍建設。
實行環保垂直管理,有利于強化和明確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保責任,有利于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困局。比如,指導意見要求,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等,這些舉措將更有效地約束地方黨委政府行為,實現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另外,通過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監察事權、健全生態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強化監察結果運用等方式,有利于解決環保同級監督難、統籌解決難等問題,打破環保工作中地方干預“痼疾”。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生態文明體制“1+N”改革方案相繼出臺,垂直管理改革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和具體實踐,調整機構隸屬關系只是手段,而落實各方責任才是主線。地方黨委政府不可存有環保垂直管理是為自己卸擔子的錯誤認識,要把管發展就要管環保、管生產就要管環保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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