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為合理利用審計資源,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山東省高密市審計局制定出臺了《審計簡易程序操作辦法(試行)》。
簡易操作審計程序是指為克服目前審計工作任務重,而審計力量明顯不足的矛盾,在基本審計程序合法并保證審計質量的情況下,對部分審計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減少一些操作流程。簡易程序適用于以下被審計對象:一是財政財務收支內容單一,經濟活動簡單、無專項資金或非稅收入的部門和單位。二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規模較小,沒有下屬機構或下屬機構較少的部門和單位。三是經過審計調查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有效,歷年審計結果表明能夠嚴格遵守和執行各項財經紀律的部門和單位。四是任期或任中審計后未滿一年的離任領導干部。五是市委、市政府臨時交辦的數額較小的政府投資項目或目標單一的其他審計項目。
《審計簡易程序操作辦法》規定:上級審計機關統一計劃安排或者授權審計的,以及其他可以通過改進審計方式提高審計效率的項目,不實行簡易程序。另外,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如發現被審計對象存在重大問題,應及時終止簡易操作程序轉為正常程序審計。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轉為正常程序審計: 一是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對象違紀違規問題較多或問題性質較嚴重的。 二是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在廉潔自律方面有問題的。三是審計過程中接到群眾舉報線索,審計組分析后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四是審計機關認為應由簡易操作審計程序轉為正常程序審計的其他情況。(田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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