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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宣判現場。
設立非法現貨交易平臺,利用軟件后臺暗箱操作,在公司成立半年的時間里,相關賬戶里存了近5000萬元,經查明騙取71人投資款1200多萬元。
9月13日,濰坊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杜某等六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45萬元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不等刑罰。
一審宣判后,包括杜某在內,有5人當庭表示上訴。
為還欠款
緩刑犯重操舊業 1963年出生的杜某原是青州一家電子貿易公司的老板。1982年出生的孫某,是濰坊某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經理。
2011年5月,杜某的公司向銀行擔保借款100萬元,該筆業務由孫某辦理。同年8月,杜某的公司因非法設立電子交易平臺進行網上現貨交易,被公安機關以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依法查獲。2012年4月,杜某作為法定代表人,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5萬元;郄某作為操盤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因杜某的公司無力償還銀行借款,擔保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為其墊付銀行借款100萬元。為償還擔保公司的墊付款,杜某向孫某提議共同設立一個現貨交易公司賺錢償還欠款,并推薦使用杜某公司曾經使用過的交易軟件。孫某因杜某公司欠款之事被擔保公司扣發工資,為追回欠款,經擔保公司相關領導同意后,2012年12月合伙成立了一家新的電子信息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信息公司),孫某任該公司總經理。
在信息公司籌建期間,杜某將在原公司工作過的郄某、李某、周某推薦到信息公司關鍵崗位任職。李某任市場部負責人,負責發展代理商,開拓市場;郄某任風控部負責人,負責風險控制,控制商品價格走勢;周某任網絡技術員,負責軟件對接,網絡維護。信息公司成立后,未經審批即自行安裝使用杜某推薦的交易軟件,設立大宗商品電子商務平臺非法進行農產品現貨交易。
后臺暗箱操作,吸走股民投資 2013年6月,在越來越多的投訴舉報聲中,信息公司關閉了現貨交易平臺。
據法院審理查明,信息公司現貨交易平臺使用的交易軟件,是杜某的原公司委托上海一家軟件技術公司開發,系中遠期電子交易系統。該交易軟件的后臺管理系統,可以分配權限、查看客戶資金及交易信息等功能。
信息公司對參與平臺交易的普通客戶賬戶,一般設置1:5的資金杠桿,即投入賬戶資金1萬元,在該交易平臺上可以充當5萬元使用;信息公司對自己及其代理商的操盤手開設特別賬戶,該賬戶使用虛擬資金,杠桿比例可以隨意調高至1:10或1:20,甚至無限大。在交易過程中,因為信息公司和其代理商可以看到客戶的賬戶資金和交易信息,操盤手便根據客戶的買賣情況,反向操作,利用虛擬資金大量買入或賣出,人為控制交易大盤K線走勢,造成客戶交易損失,客戶損失的資金便進入信息公司的賬戶。信息公司現貨交易平臺的盈利收入包括兩部分:一是交易手續費,交易一手收取手續費1元,二是客戶損失的資金。
據悉,信息公司或其代理商招攬客戶時,一般選擇那些在股市中虧損嚴重、回本心切的股民,拋出有公司業務員(老師)指導操作,賺錢容易、回本快速等誘惑。客戶上鉤后,一般先投入少量資金嘗試交易。為了讓客戶投入大量資金,客戶在先期的嘗試交易中,公司業務員指導操作會讓其屢屢賺錢,保賺不賠。當客戶信以為真,投入大量資金參與交易后,盤內交易價格在其人為操縱下會突然出現異常波動,造成客戶資金瞬間劇烈虧損。如被害人王某,第一天入金1000元,按照業務員的指導操作盈利;第二天入金10萬元,按照業務員的指導操作仍然盈利;第三天入金50萬元,按照業務員的指導操作,結果一單跌停,虧損59萬余元。
是非法經營還是詐騙?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該案是非法經營,不是詐騙犯罪。
法院認為,非法經營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或許可從事某些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非法經營的非法性在于未經國家審批或許可,但其經營模式和經營規則與合法經營都是相同的,其盈利方式與合法經營的盈利方式也沒有區別。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行為突出一個“騙”字,明著一套,暗著一套,使財產所有人陷入錯誤認識后按照其意圖交出財物,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信息公司設立的現貨交易平臺,不僅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而且經營模式和經營規則也與合法經營完全不同。合法經營的現貨(期貨)交易平臺,參與平臺交易者的權限是平等的,在交易過程中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盈虧在交易者之間變換,與平臺經營者無關,更不會出現虧損的錢進入平臺經營者的賬戶的問題;合法經營者盈利靠賺取交易手續費,參與平臺交易的人越多、交易越活躍,手續費越多,平臺經營者盈利就越大。
信息公司設立的現貨交易平臺不僅未經國家批準,而且盈利主要不是靠賺取手續費,而是靠客戶虧損,客戶虧損的錢越多,其盈利越大。信息公司與其代理商掌握著交易平臺的特別賬戶,用這個特別賬戶參與平臺交易不用手續費、不用資金,靠無限大的虛擬資金,可以任意操縱平臺上的商品價格。在實際操作中,信息公司及其代理商“指導”客戶買賣,先讓客戶小盈利,取得客戶信任后,誘導客戶投入大額資金,再“指導”客戶買賣,然后利用特別賬戶反向操作,瞬間將客戶資金“洗劫”一空,“洗劫”的客戶資金全部進入公司的賬戶。在該公司的交易平臺上,參與交易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公司與其代理商因為掌握特別賬戶,永遠是贏家,普通客戶永遠是輸家。
法院認為,由此可見,該公司的現貨交易平臺名義上是商品交易,實際上是利用平臺騙取客戶錢財,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和方式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該公司的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兩個罪名,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應按詐騙罪定罪量刑。
只有71名被害人,有證據被確認 法院辦案人員告訴記者,交易平臺服務器已被銷毀,參與平臺交易的客戶資料及交易數據滅失,導致在交易平臺上的全部被騙人員、每人的具體損失數額等詳細情況無法查清。
雖已查明信息公司交易平臺的盈利款近5000萬元,但鑒于該數額涉及的被害人不能確定,且該款絕大部分轉給了代理商,代理商供述又轉給了下一級代理商,最終會不會有部分款項退還給客戶,無法查清。
法院認為,不宜將公司的全部盈利款認定為詐騙犯罪數額,而將查證屬實的71名被害人的損失數額1200多萬元認定為案件詐騙犯罪數額。
實際上,案發后,偵查機關根據報案人提供的材料,對參與信息公司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84人作了調查,僅有王某等71人有證據證明參與了公司交易平臺的交易并造成經濟損失。證明損失情況的證據,除了被害人陳述外,還有被害人入金平臺的銀行交易明細、平臺交易截圖、與信息公司業務員(老師)QQ對話記錄截圖等。
(文/片 記者 張焜 通訊員 劉恩科 石慧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