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楓逸
聽說過證明“我媽是我媽”,可西安市民鄭師傅卻遇上更讓他尷尬的證明。日前,他不小心一頭撞上家里的玻璃推拉門,在醫院縫了數十針,花費3000余元。可當他想按照城鎮醫療保險報銷時,卻被告知必須去參保單位開個證明,證明這傷是自己意外造成的。(9月13日《華商報》) 根據醫保相關政策,有第三方責任人導致參保人受傷就醫的,不屬于報銷范圍,應當由相關責任人承擔醫療費用。出臺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騙保,即參保人從相關責任人那里拿到賠償金后,再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報銷,從而二次獲利。因此,對于外傷報銷行為,確實需要核實有無第三方承擔責任,但這不能靠參保人證明“自己傷自己”。
一方面,很多意外傷害往往發生在獨處的時候,沒有目擊證人,當事人百口難辯,難以自證清白。同時,相關證明大都需要社區或單位蓋章,而社區和單位往往不會真的去核實情況,只是讓當事人自己寫個情況說明,然后蓋章做個順水人情罷了。從醫保倫理上講,參保人履行繳費義務,享受報銷權利,而不應承擔防止騙保的義務。作為監管者,各級醫保部門有責任去核實參保人員外傷住院的真實原因,嚴格把好報銷關,避免醫保基金流失。要求證明“自己傷自己”,既是對參保人的有罪推定,也是醫保部門在推卸自身責任。
法律的大原則是誰質疑誰舉證,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醫保,醫院和醫保部門如果質疑外傷者存在第三方責任人,應當由他們調查核實,而不是讓傷者自己證明。眼下,有關方面應該完善醫保政策規定,厘清醫院和醫保部門的審核把關責任。對因外傷入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定點醫院應詳細如實記錄受傷原因、發生經過、臨床診斷等情況,醫保部門應通過實地調查、走訪求證、請交警部門協查等方式摸清事故緣由,根據規定做出是否報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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