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一度的中秋節就要來了,作為國家法定節假日,今年放假安排為:9月15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天)正常上班。可是,有些人卻因單位生產原因無法安排休息,如果中秋節不休,那么加班工資應該怎么算?
9月6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相關業務處室了解到,9月15日中秋節當天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9月16日、9月17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相關規定,9月15日中秋節當天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9月16日、9月17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中秋節加班費計算實例:以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X元為例,如果9月15日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低于(X÷21.75)×300%元,9月16日或9月17日安排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分別不低于(X÷21.75)×200%。
記者在采訪時了解到:“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上政策條款的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位的200% 、300%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支付應當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前發放給勞動者,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企業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記者 王鑫鑫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