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符向軍
原本為了解決住房困難人群住有所居的經濟適用住房卻被拿來出租牟利。9月1日下午,上海一中法院判決:張女士與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同時另行下達決定書對相關收益予以收繳。滬上法院首次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喊停”了經適房出租行為。(9月3日《新聞晨報》) 經適房的精準投放、安置與使用,關乎社會的穩定與公平正義,無論是不符合條件的人冒領冒用,還是符合條件的人擅自挪作他用,都有違國家政策本意,應予以糾偏叫停,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4年6月,張女士將購得的經適房出租給齊先生居住使用。這不僅違反了《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還違反國家經適房管理規定,屬于違約行為,而且損害了公共利益。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同時,《民法通則》第134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于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只是實踐中,法院很少在認定法律行為無效后,主動采取收繳違法所得的措施,使這規定成為“睡眠”條款。因而,上海法院判決張女士與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并且進行民事制裁,對相關租金收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這一做法不但是正確的,也具有鮮活的司法標本價值。
目前社會上經適房出租牟利現象較為普遍,上海法院首次以民事判決和制裁決定的形式,“喊停”經適房出租行為,是對經適房違規使用亂象的依法糾偏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有力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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