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0日,青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記者了解到,其中內容涉及到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未列入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的不得開工建設;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統籌城市未來發展和各類管線需求,合理確定空間位置、規模和走向等事宜。條例將在今天進行表決,通過后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
記者了解到,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草案初審后,法制工作室認真匯集整理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書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公開征求了社會意見,在市北區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區相關部門和部分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意見。之后,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并就修改初稿書面征求了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的意見。8月11日,專家學者就有關重點問題進行了研究論證。在此基礎上,再次進行研究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議。8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七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城建環資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委員會提出,地下管線種類繁多,其管理涉及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業管理等諸多部門,有必要加強協調管理,明確牽頭部門。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以現行地下管線管理體制為基礎,對草案修改,將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在總則增加一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同時強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地下管線管理中的職責,將草案第四條相關內容修改為:“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統籌和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強化主管部門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活動的審查把關,在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審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措施。”
住宅小區地下管線納入法規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地下管線責任單位作為直接管理使用管線的單位,其在草案中的職責規定不夠明確,建議修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為:“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線的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地下管線規劃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起重要作用,是地下管線建設和安全運行的前提和基礎,建議進一步完善規劃編制要求 。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七條中增加兩款,規定為:“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未來發展和各類管線建設需求,合理確定地下管線的空間位置、規模和走向,并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民防空、軌道交通等規劃相銜接。”
住宅小區內的地下管線是城市地下管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一并納入法規進行規范。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已將住宅小區地下管線納入法規調整范圍的基礎上,對地下管線工程作進一步明確,據此將草案第九條相關內容修改為:“與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同時,在建設一章中也增加了一并辦理施工許可的要求,并增加規定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統籌主體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設工期,協助和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記者 劉金震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