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本孩子在學校打打鬧鬧也是一件正常事,雙方家長見面協商處理一下也就過去了。然而誰知道雙方家長的脾氣也挺火爆,協商不成直接大打出手,將對方打成重傷,之后還拒絕賠償,為這兩件事,雙方最終走上了法庭。
A 協商孩子事不成,雙方家長又打架 孩子在學校里出了點小摩擦,雙方家長見面處理,就是這樣一件小事,竟也能惹出一場官司。原告尹某某在一審中訴稱:2013年11月25日14時許,原被告雙方在某某小學協商處理原被告李某孩子在學校內碰傷事宜,結果因為李某要求尹某某賠償5000元,尹某某覺得要價太高,所以雙方沒能達成一致。話說協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然而令人驚訝的是,雙方一言不合就開打,李某將尹某某打傷。
云南路派出所對李某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這之后,被告李某還拒絕賠償,沒辦法,尹某某訴請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7005.6元、護理費429元、誤工費2431元、營養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等,合計12328.60元。
原審法院查明和認定的基本事實是:2013年11月25日14時許,被告李某與原告尹某某在青島市某某小學四樓一教室內因談論雙方孩子打架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后被告李某將原告尹某某打傷。
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出具青南公(云)行罰決字(2013)700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被告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處罰。原告尹某某受傷后,即到青島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門診并住院治療,至同月28日出院,共住院3天。醫院長期醫囑中有留陪人醫囑。出院后 ,原告又多次到該醫院門診治療。原告尹某某提交醫療費單據一宗,主張因受傷支出醫療費7005.60元。
B 雙方均有過錯,被告承擔80% 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因雙方孩子打架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發生糾紛,后被告李某將原告尹某某打傷,對此雙方均有過錯。原告的孩子將被告的孩子打傷,理應積極主動賠償被告孩子的實際損失,爭取被告及其孩子的諒解,特別是在被告提出的賠償金額較低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糾紛,顯然存在過錯。而被告在原告不積極主動賠償自己孩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孩子的合法權益,其通過暴力手段將原告打傷無疑具有較大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擔本案80%的賠償責任。
原告尹某某主張醫療費7005.60元,系其實際支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雖然對原告用藥合理性提出異議,但未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提交鑒定申請,視為放棄了該異議。原告尹某某主張傷情鑒定費200元,系其實際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支持的原告尹某某以上費用合計9367.60元,按照責任承擔比例,被告李某應賠償給原告7494.08元。綜上,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判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尹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合計7494.08元。
C 打人還拒絕賠償,二審再次敗訴 宣判后,原審被告李某不服,上訴至青島市中院。李某表示,本案是被尹某某的孩子將自己的孩子打傷后 ,雙方在協商賠償過程中發生爭執,尹某某對李某進行辱罵并先動手毆打李某,李某一時沖動還手過程中將李某打傷,因此,尹某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認為,一審判決支持尹某某的費用超出了尹某某的實際損失,且李某承擔的責任比例也過高。
青島市中院認為,李某主張尹某某僅為皮外傷,其住院三天支出醫療費7005.60元過高。對此,青島市中院認為,尹某某受傷后 ,即到青島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門診并住院治療,出院后,其又多次到該醫院門診治療,此有醫療費單據在卷為證。現李某雖提出異議,但其既未提交鑒定申請,也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青島市中院對其該項主張予以駁回。
李某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未能保持冷靜,將尹某某致傷,其主觀過錯較大;尹某某之子將李某之子致傷,尹某某作為監護人,理應積極化解矛盾,爭取得到李某的諒解,但其卻疏于此,而是與李某發生爭執,其主觀上也具有過錯。原審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判決李某對于該次糾紛承擔80%的賠償責任適當,青島市中院予以維持。綜上,李某的上訴理由不當,青島市中院予以駁回。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