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于立生
8月10日,四川三臺縣9名村民給該縣環保局送“不作為”錦旗被警方抓獲,其中馮勇軍被刑事拘留。19日,該縣公安局回應稱:“他的人數、規模以及其他行為是游行示威的行為,這種行為未申請,違反了游行示威法以及相關規定。”(8月20日澎湃新聞) 《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馮勇軍等人給該縣環保局送“不作為”錦旗,不過是在行使批評、監督的權利。馮勇軍等9人“剛到縣城拿著錦旗沒走幾步”,就被警方給抓了。他們既沒拉橫幅,也沒喊口號,更沒有敲鑼打鼓,又干游行示威何事?《刑法》規定“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拒不服從解散命令,之二是造成破壞社會秩序的嚴重后果。據此,以涉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刑拘馮勇軍,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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