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鄧海建
陜西佳縣一名農婦在一場暴雨后無影無蹤,家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尋人信息。200公里開外的山西永和縣黃河岸邊的村民看到信息后,稱在黃河打撈到了她的尸體,索要10萬元。因拿不出錢來,死者家屬目前仍未領回尸體。(8月19日《華商報》) 見過高速上的天價拖車費,也見識過手術臺上漫天要價,但將死者尸體藏于橋洞下而“低于10萬元不出手”的決然,還是讓人齒冷而心寒。最郁悶的是,看起來還沒處說理,沒有執法部門來為家屬的合理訴求做剛性支撐。只能可憐兮兮去談判、去協商。挾尸要價一再出現,難道沒有職能部門該擔負起公權責任?
按勞分配,天經地義。打撈尸體確實支付了勞動力成本,但是,有兩個道理需要明確:第一,尸體作為公民身體權的延續利益,對之依法保護是法治中國的題中之義。2001年最高法《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靠尸體坐地起價、平地生財,家屬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律對相關權益的保護。第二,尸體究竟由誰來打撈,民間打撈行為究竟如何定性?這些問題亟待明確。作為公共服務之一,尸體打撈理應成為地方警方等部門的基本職責;而民間打撈的合理報酬,亦需要在價格監管部門的視線之內框定出合法范圍。不能總是在出現尸體打撈后,任由雙方博弈,而一眾權力部門卻坐山觀虎斗。
10萬元撈尸費,它既提示著互助的缺失,更警示著司法對之的冷眼。暴雨已是天災,撈尸費別再雪上加霜成惶惶人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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