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位于青島西海岸新區喜鵲山路上的一個上世紀90年代建成的小區中一棟居民樓有6層,每層2戶,共計12戶業主。這棟居民樓的屋頂自2014年就開始不停漏水,在2015年夏天漏水嚴重,六樓東西業主多次向物業公司提出維修要求,在物業公司的交涉下于2015年9月初開始公示維修通知,在公示期內未接到任何一住戶的反對意見。
因該物業公司資金緊張,所以要求該棟樓本單元的六樓東西兩住戶墊付全部維修資金共7400余元。維修完畢后,只有一戶業主繳款。無奈之下六樓住戶分別將剩余9戶業主告上法庭。黃島法院珠海法庭受理此案后,法官一一對被告做工作,7戶業主交上了維修費。但剩余兩戶業主拒不繳款。最終法院判決該兩戶業主分別均攤維修費用620余元。
法官說法:“該棟居民樓的樓頂并非六樓東西二戶業主的專有部分,而是該單元12戶業主的共有部分。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承辦法官介紹說,“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因樓頂漏雨,六樓東西二戶業主曾多次提出維修要求,并由物業公司公示了維修通知,但在公示期內未接到反對意見,故六樓東西二戶業主維修了樓頂,分別預付維修費。該費用應當由該單元全部業主均攤。”記者 張鵬 通訊員 王倩 丁德振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