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日,在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和漁政部門監督下,三萬尾魚苗被放入湖中。本報記者蘇洪印攝
29日,隨著3萬魚苗游回湖里,一場特殊審判落下帷幕。微山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在微山湖一處湖岸上現場審理了吳某某、姚某某夫妻電魚案,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宣判結束后,他們將30000尾魚苗放入湖中,用于修復被其破壞的漁業生態資源,悔罪行為納入了量刑重要的情節。
齊魯晚報記者蘇洪印姬生輝通訊員陸賓關在峰
微山湖上簡易法庭現場審理電魚案 29日上午8點40分,微山島鎮姚村東南方的一處湖岸,一場特殊的審判拉開序幕。微山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審判船緊貼湖岸,岸上四張方桌、幾十張凳子模擬搭建起一個簡易法庭。除了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漁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兩名被告人,還有50多名村民參加了庭審。
據韓莊漁政站工作人員介紹,2015年11月18日17時許,吳某某、姚某某夫妻二人在微山島水域常年禁捕區利用非法電魚工具(電瓶一塊、電舀子一個、逆變器一個)非法捕撈水產品,被韓莊漁政站工作人員當場抓獲,現場查獲電魚工具一宗及漁獲物11公斤。案件移交微山縣公安局湖上分局處理。
微山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姚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捕區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撈水產品,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自愿認罪,且自愿向微山湖投放魚苗,用于修復被其破壞的漁業生態資源。因其悔罪、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對二人進行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吳某某、姚某某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審判法官宣讀完判決結果后,吳某某、姚某某在判決書上簽字。“我們常年在外打工,家庭拮據,當時電魚想著換些錢補貼家用,沒想到觸犯了法律。”夫妻二人悔稱,以后再也不會去電魚了。
生態修復行為作為量刑重要情節 庭審結束后,在微山湖微山島深處的一處廣闊水域里,被告人吳某某、姚某某在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和漁政部門的監督下,將3萬尾魚苗放入湖中。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劉貴芳說,從去年開始,微山法院對非法捕撈水產品之類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不僅是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適用修復機制以補代罰。
“往常對非法捕撈水產品之類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只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采取相應的修復性措施。”劉貴芳介紹,微山法院自今年6月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積極探索環境修復性司法,也就是對污染的水體和被破壞的資源以及缺失的生物多樣性進行有效修復,保證生態系統恢復到損害之前或者生態平衡。
該案中,兩名被告人在常年禁捕區利用非法電魚工具電魚,造成了微山湖水產品生態資源的破壞,他們購置3萬尾魚苗進行放生,恢復受損湖區生態。法院將此作為其悔罪的重要表現,納入量刑的重要情節,對二人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針對破壞生態環境刑事案件的特點,我們秉承修復性司法理念,將被告人投放魚苗、補植樹木等生態修復行為,作為量刑的重要情節予以考量。”微山法院院長馮燕杰表示,這樣判決目的是為了彰顯司法在懲罰犯罪、保護環境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