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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金錢所誘惑,男子左某在四川省威遠縣代替一名駕校學員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試,在考試中被考官識破了替考行為。經過審理,威遠縣法院當庭作出判決,左某犯代替考試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7月23日《成都商報》) 這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試罪后,四川法院宣判的首例代替考試案。不過,“替考入刑”一般被認為指那些“一考定終身”的重要考試,例如大學入學考試、研究生考試、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等,這些考試都能決定一個人的命運前途,而考一個駕照作弊,竟然也被判刑,這是很多人沒有估量到的。
當然,既然是按法辦事,我們應該回到法律,來判斷駕考作弊該不該判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那么,駕考究竟是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這里,我們可以說駕考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但是,我們也可以換個角度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規定了獲得駕照必須經過考試,但并沒有規定“考試”本身。對于獲得駕照的具體考試如何進行,特別是把考試分成科目一、二、三等,并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由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具體規定考試內容和要求的并不是法律,而是部門規章。所以,如何理解“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還需要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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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