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我市放寬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條件,并擴大了認定范圍,以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該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殘聯日前下發了《關于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從 “放寬條件”和“擴大范圍”兩個方面,修訂完善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資格認定后,一般可享受3年的政策待遇,出現退休、被企業招用、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將被注銷。
放寬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 據了解,此前的政策要求,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進行了失業登記或協保登記的城鄉勞動者,才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新文件打破了戶籍界限,在原有范圍基礎上,將在常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在當地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 (不含補繳月數)人員,納入政策覆蓋范圍,進一步放寬了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條件。
同時,新政策還擴大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認定范圍由原來9類人員擴大到10類人員,增加了“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人員”。通過擴大范圍,進一步加大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就業幫扶力度,推助我市精準扶貧工作。
一般可享三年補貼政策 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一系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在社區從事制定靈活就業項目的可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被用人單位招用,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可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上述補貼政策期限一般為3年,初次享受政策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選擇進行創業的,符合條件還可申領創業補貼、小微企業創業補貼、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政策。
十種情況下資格要注銷 據介紹,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具體包括: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的;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記者 陳珂)
申請就業困難證明要帶齊 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人員,應向戶口所在地(居住地)的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其中,殘疾失業人員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青島戶籍人員,需提供戶口簿,《就業創業證》(協保人員持《協保人員證》);
2、在常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的非青島戶籍人員,需提供居住證明。“居住證明”,是指由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需在有效期之內),或由本市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已申請居住證的《流動人口信息詳情》(需加蓋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章);
3、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需持離婚或喪偶證明及相關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證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需持《低保證》;
5、殘疾失業人員,需持《殘疾人證》;
6、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需持《青島市城鄉“雙零”就業援助卡》;
7、失地失業人員,需持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失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