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7月4日在青島政務網上發布通知,山東青島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上限調整為12%。記者了解到,根據最新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5%~12%
近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發布的《關于貫徹建金〔2016〕74號文件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明確規定:各市要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14〕10號)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
記者查閱了過去標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困難企業可暫緩繳存
而這次調整以后,公積金繳存比例標準統一了。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后,在5%至12%之間確定合適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后實施。單位繳存比例不得高于職工個人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待企業效益好轉后,再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青島市自7月1日起,相應規范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上限,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調整為12%,單位可以自行在5%~12%范圍內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繳存基數不得超22381.50元
2016年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所屬期間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單位應在規定期間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申報工作,自本單位繳2016年7月份住房公積金時開始啟用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通知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也做出了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青島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青島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5年青島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確定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13428.90元,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但最高不得超過22381.50元。
各(區)市最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單位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六區為1583.33元,四市為1433.33元)確定。自由職業人員繳存基數上限不得超過13428.90元,下限為青島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即2685.78元。
在繳存上限也作了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原則上各不得超過1611元。有條件的單位,單位和職工最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不得超過2686元。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分別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單位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繳存比例確定,即六區分別為79元、四市分別為72元。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分別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俊達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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