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在全國范圍內,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呈不斷上升趨勢,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影響。6月30日,萊西法院舉行污染環境罪案件集中宣判與“打擊污染環境罪”新聞發布會,對4起案件進行集中宣判,對11名被告人全部做了有罪判決,依法分別判處九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金,并已經全部收繳完畢。
傾倒廢酸液4人獲刑 被告人戰軍、張維志、張學在挖取風化砂過程中,將風化砂坑內廢鹽酸放到南側無任何防滲措施的土坑內,經測量土坑內廢酸液為428噸,經萊西市環保局監測,外排土坑內液體PH值小于2,屬腐蝕性危險廢物。被告人戰軍犯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維志犯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學犯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呂福斌非法使用鹽酸進行風化砂加工、水洗,在此過程中將產生的460余噸廢鹽酸液排放到洗沙坑北側一無任何防滲措施的石坑內。經環保部門檢測廢酸液PH值小于2,造成環境嚴重污染。被告人呂福斌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鹽酸去蝦皮,廢水排野外 被告人張管穆開辦蝦皮、蟹腿殼加工廠,組織被告人宋增春、鄧元林、崔茂全、張昌山用鹽酸浸泡、水清洗、氫氧化鈉蒸煮等方式從蟹殼、蝦皮等中提取生產甲殼素的原料。在加工生產過程中將產生的廢酸液通過地下暗管直接排放到野外,經環保部門檢測暗管內排放的液體PH值小于2為強酸性,嚴重污染了環境。被告人張管穆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宋增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鄧元林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崔茂全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昌山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生產石墨排酸污染環境 被告人李希勝指使被告人周明旭,先后組織該公司工人利用鹽酸、硝酸、氫氟酸等化學品與石墨反應,生產高碳石墨。在生產過程中,將浮選石墨產生的廢酸水未經處理,通過暗管排放到該公司院內的土坑中,滲到地下,造成環境污染。經鑒定,排放的廢酸水PH值小于2,系有毒物質。被告人李希勝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周明旭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半島記者 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