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報訊 小區里開車撞人,算不算交通肇事?昨日,記者從市檢察院官方微信獲悉,經市北區檢察院依法監督并提起公訴,陶某交通肇事一案塵埃落定,陶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小區開車孩子卷進車底 這起交通肇事案事發于2014年8月27日上午。陶某在市北區某小區內駕車行駛時,不慎將兩名兒童卷入車底,并致其中一人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同年11月10日,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以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將案件移送市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人在審查案件時發現,由于交警部門認為犯罪嫌疑人陶某案發時并非在道路上行駛,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與刑警部門對于案發地點是否屬于“道路”存在分歧,因此沒有為該案出具事故認定書,致使認定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出現瑕疵。而這一爭議導致的另一后果就是,辦案進程受累一再拖延。為使案件得到準確定性,辦案檢察官深入到案發現場實地勘察,并走訪小區居民,發現發案小區并非封閉式小區,沒有物業管理,唯一出入小區的大門平時開放,未設置保安守護。雖然小區停放的車輛基本為小區業主所有,但并未限定社會車輛的出入。
檢察院介入追究刑責 “刑法雖然未對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做出限定性規定,但是根據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發案小區允許不特定的社會車輛自由通行,所以該小區的道路具有公共屬性,案發地點應屬于道路。犯罪嫌疑人陶某的行為屬于在道路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應由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辦案檢察官及時將調查情況、事實分析及結果認定,向交警部門作了通報,依法督促其出具事故認定書。最終,交警部門認定犯罪嫌疑人陶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市北區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后,犯罪嫌疑人賠償了受害人家屬損失,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法院遂作出從輕判決。(記者 徐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