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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畢業季,對于莘莘學子來說,眼下除了順利畢業外,找工作自然成了頭等大事。然而因為社會經驗及防范意識的缺失,許多求職路上的大學生因此掉入別有用心者精心策劃的陷阱中,從而蒙受損失。日前教育部發布防騙警示,為畢業生指明求職路上可能存在的陷阱。律師提醒,應屆畢業生找工作時應提前做好職業規劃,切忌因為著急而盲目選擇工作,入職前也要做好充足的準備,保護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案例
求職不成反被騙千元 滿懷熱情地投入求職大軍中,結果卻因為經驗不足落入求職陷阱中,蒙受損失不說還讓求職信心因此遭受打擊,這也成了許多求職大學生們最擔心的事。為此近日記者采訪多位已經畢業參加工作的大學生,以他們的真實經歷來給正要走上求職路的師弟師妹們提個醒。“我畢業求職時真的是太天真了,所以才會上那種當。”說起當年的求職囧事,朱先生感覺又可氣又好笑。朱先生告訴記者,當時他和許多面臨找工作的大學生一樣,對未來期待而又迷茫,只要有招聘會他都是一場不落地參加,可簡歷投了不少卻始終感覺所找的工作和自己期待的差那么大。就在這時,在網上瀏覽招聘信息的時候,他看到一家大型企業發出的招聘信息,薪酬待遇十分誘人,關鍵是還有明確的晉升機制,這一點是讓他十分看重的。抱著試試看的態度他給對方發去簡歷,第二天他就收到對方行政人員發來的信息問他何時可以上崗,在得到肯定答復后對方又稱入職前需要交1000元工裝費和入職前體檢費。“當時光顧著高興去了,現在想想哪家大型企業會連筆試和面試都沒有,就這么草率地用人。”朱先生告訴記者,在接到信息后,他沒有多想便答應對方。可沒想到交上錢后,對方卻遲遲沒有安排他入職,甚至不再接聽他的詢問電話。感覺自己被騙的朱先生搜索企業的官方網站并致電詢問,這才得知原來網上的招聘單位竟是“山寨版”,這家正牌的企業表示近期從未發布過招聘信息。
未簽合同成免費勞力 “作為一個‘過來人’,我想跟師弟師妹們說的是不要因為不好意思或者顧忌面子等原因而忽略保護自己的權益。”楊女士告訴記者,大學畢業后,自己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房屋中介做銷售,之所以選擇這份工作是因為她覺得銷售的工作很鍛煉人,對方公司給出的條件也讓她感覺比較合理。
剛入職前兩個月為試用期,第一個月無責任底薪為1500元,完成銷售任務可獲得銷售提成和獎金,完不成銷售任務的則要扣罰底薪。第一個月楊女士賣出一套房子,可并沒有拿到1500元的底薪,第二個月因為種種原因她沒有成交額,這時公司表示要解雇她,理由是其沒有完成任務量。楊女士當即表示希望得到第一個月的薪水,對方表示因為沒有完成任務需要扣罰薪水,加上其服裝費等費用,算下來發到楊女士手里的錢只有不到500元。
“后來我知道不光是我一個人遇到這種事,有些單位就是這么用人的。”楊女士表示,因為當時看對方一臉誠信,她又不好意思跟對方提,結果就在沒簽合同情況下入職,等到出了問題后想要跟對方理論才發現被動的局面,只能吃啞巴虧。
調查
網絡求職成為重要途徑 調查中記者了解到,當今大學生大都是伴隨網絡長大的一代,社交網絡、招聘網站、校園BBS、企業官網等網絡平臺正在成為眾多90后們求職的重要途徑。
記者查詢了大量信息發現,根據多家招聘機構發布的調查數據顯示,如今網絡招聘甚至已經超過傳統的招聘會、校園宣講會,成為應屆大學生們投遞簡歷最多的渠道,在這其中又以招聘網站的使用率最高。
對試用期權利知之甚少 為了摸清求職者對 《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了解程度和求職者如何利用 《勞動合同法》維護合法權益。昨天,記者調查了30名求職者發現,大多數人對《勞動合同法》的內容知之甚少。“你知道簽訂勞動合同后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合同期內嗎?”很多人對這個問題都是一臉茫然。“很多求職者不了解《勞動合同法》內容,關于使用期的相關規定知道的就更少了。”山東勞謙律師事務所主任何德寶告訴記者。
提示
漫漫求職路做好這些事 求職路上除了小心合同陷阱外還應該做好哪些準備工作?青島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濤表示,首先是崗位問題,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金融企業在發布招聘信息時,經常對職位的工作內容做模糊化處理,或者打著“儲備經理”“市場部經理”“總裁助理”“管理人員”等高職位名義,但實際的工作就是跑業務、拉客戶。因此提醒畢業生求職時一定要清楚職位的具體內容,詢問工作細節,不要頭腦發熱。面試時也要注意,以免上崗后發現實際工作與預期有出入。其次是入職費用,正規的用人單位不會收取任何費用。如果畢業生遇到以各種名義先收取費用的,要盡量回避。通常這類公司以低標準招人為公司干活,且存在各種不規范用工。若畢業生有類似經歷,或者接到自己并未投過簡歷公司的面試通知,應該事先查詢,核實該公司的情況,可以上網搜索一下該公司的網站,確定其規模與用人需求,然后再去面試。另外,畢業生求職前要對企業的情況、招聘職位有所了解,可以提前通過網絡查詢,或去相關服務中心咨詢,做到心中有數,以免無功而返。特別是暑期,正是大學生求職和兼職的旺季,一些用人單位承諾“時間自由、日結工資”“高薪酬、低門檻”“既能積累社會經驗又能賺錢”……誘人的招聘廣告背后不乏職場陷阱,畢業生求職心切可以理解,但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求職過程中要理性且慎重。
■解讀
教育部發布6類試用期陷阱 最近教育部特意發布了畢業生試用期求職指南,總結了6類試用期陷阱,分別是試用合格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擅自延長試用期或多次試用、試用期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內隨意辭退職工。“先試用再簽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階段不簽勞動合同、試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現形式。”何德寶告訴記者,《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是依附于勞動合同、以勞動合同為前提條件的,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條款,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何德寶說。
有權要求支付賠償金 有一些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限過長,如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卻長達6個月。其實《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約定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部分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何德寶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有些用人單位往往以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面、還需繼續努力為理由,在原試用期屆滿后延長或與勞動者重新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何德寶說,即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重復約定試用期,也不得對原來約定的試用期進行延長。如果單位在一次試用的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就應承擔由此而帶來的風險。
一些用人單位把試用期職工當作“價廉物美”的勞動力,試用期工資常常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甚至“零工資”試用。“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何德寶告訴記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權益受最低工資標準和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的雙重保護,因此試用期不是“廉價期”“白用期”。
社保是強制性保險制度 有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以試用期不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或試用期滿再說為由,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異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系,不能因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何德寶表示,社會保險是國家實施的一項強制性的保險制度,不管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約定免繳社會保險費,還是以商業保險取代社會保險,都是無效的。
“一些單位規定既然是試用,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無條件、隨心所欲地解除勞動合同,很多職工也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何德寶說,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試用期職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 “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本版撰稿 記者 王曉先 徐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