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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專生“爭女友”引發血案、青少年“以暴制暴”傷人傷己、社會人員參與校園暴力事件、青少年強奸猥褻婦女案以及校園性侵案……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近3年來全市校園暴力類案件總體情況,并發布了典型案例。3年間,我市共審理31件校園暴力案件,涉案人均為男性,2人以上案件占比較高。同時,法官也呼吁,家長要及時觀察孩子的動態,如果遇到校園暴力的情況,要鼓勵孩子勇敢說出來。
發布
16-18周歲占比達九成 昨日,市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3年來全市校園暴力類案件受案總體情況,并發布了校園暴力類典型案例。從2013年至2015年,我市兩級法院共審理涉校園暴力刑事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56人,未成年被害人35人。其中有13件為2人以上共同犯罪。多人共同實施侵害行為,更容易產生嚴重后果,也就更容易構成犯罪,因此刑事案件中的多被告人比例較高。
涉案的所有被告均為男性,其中14到16周歲2人,占3.6%;16到18周歲51人,占91.1%;18歲以上3人,占5.3%。16到18周歲之間占比最多,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該年齡段更容易實施破壞力強的侵害行為;二是我國刑事責任年齡設定在16周歲,即只有16周歲之后實施校園暴力行為的未成年人,才有可能因構成犯罪接受審判。而16周歲之前如果沒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8種嚴重犯罪行為,則不會被納入司法程序,只會進入民事訴訟。
說法
家庭監管至關重要 “引起校園暴力的誘因很多,既有來自社會的,也有來自家庭和學校方面的。但讓孩子遠離校園暴力,最關鍵的還是來自家庭的力量。”市中院少審庭庭長高廣鶴介紹,家長最了解孩子,應當時刻關注他的心理,觀察他是否存在施暴傾向,或有被欺情況。當孩子出現攻擊性強或容易激怒;特別在意自己的受歡迎程度,喜歡主導和控制別人;認為暴力是有效的手段;結交的同學、朋友中有欺凌他人者,家長一定要及時介入。多溝通少打罵,必要時可尋求心理輔導專家的協助,以矯正孩子的暴力行為。
如果孩子有被欺凌現象,更要及時發現,防止孩子受到更大傷害。如果孩子看起來很沮喪或焦慮,但回避說清具體發生了什么事;身上出現不明傷口或淤青;學習用品或衣服常莫名損毀;學業明顯退步,找借口不去上學;常額外要零用錢,當孩子出現這樣的表現,家長應當防范孩子是否受到校園暴力欺凌,如果真的出現,一定要告訴孩子暴力不會自己停止,鼓勵孩子勇敢地說出來,并第一時間聯系學校及時處理,必要時報警。
十大校園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1
“爭女友”引發血案 李某是一名中專學生,因與同學“爭女友”發生矛盾,雙方約定“談判”。“談判”中李某糾集他人毆打被害人曲某,受傷后的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官點評:故意傷害在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為常見的犯罪類型。青春期的學生情緒比較容易急躁,容易沾染江湖習氣。遇到問題不能理性解決,動輒大打出手,更沒有想過暴力事件帶來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2:
“以暴制暴”傷人傷己 被告人袁某與同校學生徐某等人解決糾紛,被徐某一方毆打后,看到同校學生張某等人,誤認為張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便與其他5人持鐵管追趕張某至胡同內,對其拳打腳踢,其中一人持鐵管將張某左手打成輕傷。最終判處袁某受刑事處罰。
法官點評:青少年應學會用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被他人暴力傷害后,應向家長或老師求助。忍氣吞聲或自行找人幫忙打架,常導致事態擴大無法收拾。以暴制暴,甚至遷怒于他人傷及無辜更是不可取。
案例3:
小口角引發大麻煩 孫某與被害人莊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次日上午,孫某糾集被告人沈某、黃某在學校宿舍樓對莊某實施毆打,致莊某左膝受傷,構成輕傷二級。法院認為,沈某、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官點評:對于一些心理健康情況較差的青少年,因不能很快調整好心態,可能會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滋生怨恨,并因此蓄意引發沖突,甚至是流血事件。在家庭教育中要關注子女的心理撫養,重視性格教育。
案例4:
社會人員參與施暴 被告人郭某和同學曲某因走路碰撞產生矛盾,二人便相約打仗。郭某糾集多名社會人員到案發地點,并持鋼絲鎖、木棍對曲某實施毆打,致曲某受傷。
法官點評:校園暴力案件中,常有校內學生糾合社會不良人員共同對他人實施暴力的情形,由于社會不良人員的參與,常使暴力情節更惡劣,事件后果更嚴重。
案例5:
學生互毆 學校要擔責 原告于某與被告陳某是同學,兩人平時關系不和睦。一日,于某看到陳某與另一名同學發生爭執并互毆,亦參與毆打陳某,陳某等用伸縮鋼管抽打原告身體和左臂。互毆中,雙方身體均有受傷。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均存在一定過錯,陳某、于某等承擔部分責任,學校因已知陳某佩帶伸縮鋼管上學卻未采取行動制止,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點評:學校作為對未成年學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主體,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履行法定教育、管理職責。但本案中學生在校攜帶伸縮鋼管,校方卻未及時制止,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疏漏,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6:
一錯再錯終釀大禍 被告人王某在校被同學嘲笑發型像“鍋蓋”,隨即王某問劉某等人是誰叫他,并與劉某發生口角,打了對方一巴掌。旁邊梁某等人見狀與王某發生打斗。期間,王某持刀朝梁某胸部捅刺,并捅傷其他同學,最終導致梁某死亡。王某被判無期徒刑。
法官點評:本案中16歲的王某在案發前就曾與同學發生口角,兩次持刀傷人。校方考慮王某年齡較小,且家長保證今后會嚴加管教,所以雙方家長調解成功,王某仍可繼續上學。但此后悲劇再次發生。暴力侵害無小事,對初次實施暴力行為的侵害人,不可放任,應特別重視教育,防止其暴力傾向嚴重化。
案例7:
家庭溺愛影響孩子發展 被告人辛某應他人之約到校外,攔住放學回家的被害人袁某,將其帶到偏僻處實施毆打。次日,辛某再次攔住袁某將其帶到旅館,逼迫與其發生性關系。因袁某反抗,未能得逞,后辛某威脅袁某并對其進行猥褻。法院認為,辛某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未遂)、強制猥褻婦女罪,應數罪并罰。
法官點評:辛某曾因搶劫罪被判刑,但在緩刑期又犯下本案。其父母均屬于在外企工作的高學歷、高收入群體,但在給孩子提供優越的物質條件同時,對孩子過于溺愛,疏于管教,導致孩子釀成大禍。
案例8:
體罰教育要不得 鄭某是某中學學生,吳某是他的班主任。某日體育課,授課教師發現鄭某曠課,立即告知了吳某。吳某在各科老師辦公室都未找到鄭某。鄭某后向吳某解釋未上體育課的原因,吳某認為他是無故曠課,用教鞭抽打鄭某。經鑒定鄭某患有創傷性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被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參與度為75%。法官判決,老師及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校園師生之間的暴力日漸引起人們關注。有些學生對老師的批評教育懷恨在心,糾集他人對老師實施暴力。有些老師對學生采取了失當的教育行為,比如體罰或實施暴力行為。我國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規范學校、教師的行為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對體罰學生的行為亦做了禁止性的規定。一旦發生問題,學校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9:
搶小錢付出大代價 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來到一所中學西側,對該校學生李某強等人實施毆打,致李某強受傷,并搶劫人民幣25元。經法醫鑒定李某強的傷情為輕微傷。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
法官點評:搶劫是校園暴力的主要類型之一。某些家庭和學校教育缺失的學生,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喜歡上網、吸煙、泡吧等,當因為資金匱乏而導致某些欲望無法滿足時,便走上了搶劫的犯罪道路。一旦實施了搶劫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搶到錢財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
案例10
校園性侵須警惕 被告人吳某為一所小學教師,在給三年級某班上課期間,將9歲的劉某叫至講臺上,對其實施猥褻。當晚,被害人劉某將上述事實告知了父母,父母即將此事告知校長并報警。法院認為,吳某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法官點評:校園暴力行為中包括性暴力。很多未成年人尤其是年齡幼小的未成年人對性侵害行為缺乏認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面對成年人,尤其是長輩、親屬、老師等,缺乏防范心理,甚至在事發當時不知道自己正在受到侵害,事后也常出于羞愧和恐懼心理,不敢告知家長和老師。
本版撰稿 記者 樊蓉 通訊員 呂佼 徐穎慧 楊佳/制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