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十大校園暴力典型案例,青島中院還編印了《預防校園暴力法律手冊》,制作了法治教育展板,向公眾宣傳有關法律規定及預防應對措施,呼吁家庭、學校、全社會共同努力,從源頭遏制校園暴力發生,保護每一位孩子健康快樂成長。
59中學生在青島中院參觀少年審判庭。
當天,青島中院和全市10家區(市)法院集中組織開展了“遠離校園暴力、法律護我成長”主題“少年法庭開放日”活動。1000多名中小學生走進法院,參觀立案大廳、法庭,旁聽庭審,組織模擬法庭,聽法官授課,增強法制意識。在“請進來”的同時,各(區)市法院還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送法進校園,給千余名中小學生上帶送上普法教育課。同時,還邀請各(區)市的學校、社區、愛心幫教基地和企業代表、教育行政機關、關工委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開放日活動,針對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與教體局、婦聯、團委等單位就建立預防和懲治校園暴力聯動機制進行深入交流。青島中院邀請了青島五十九中100多名同學到該院參加開放日活動,同學們參觀了法庭和圖片展覽,參加了法治講堂。青島中院少審庭法官還應青島市教育局邀請,為各(區)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局長、科長、局屬中小學校分管安全校長和安全辦主任100余人做了“青島校園暴力現狀分析及對策”的專題講座。
案例一
與同學“爭女友”竟打死人
[案情] 被告人李某為某中專學生,因與同學“爭女友”發生矛盾,后雙方約定“談判”。“談判”中其與糾合的其他被告人孫某等人對被害人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后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并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賠償情況,對各被告人分別判以相應有期徒刑。
[點評] 故意傷害在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為常見的犯罪類型。青春期的學生情緒比較容易急躁,一些辨別是非能力較差、法律意識淡薄的青少年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容易沾染江湖習氣。遇到問題不能理性解決,動輒大打出手。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對事件的嚴重性往往預估不足,更沒有想過暴力事件發生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本案就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
“以暴制暴”傷人傷己
[案情] 被告人袁某與同校學生徐某等人解決糾紛,被徐某一方毆打后,看到同校學生張某等人,誤認為張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與其他五人持鐵管追趕張某至一胡同內,對張某拳打腳踢,其中一人持鐵管將張某左手打成輕傷。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等與他人合伙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事處罰。
[點評] 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常有因“以暴制暴”行為傷及他人,并致自己承擔刑罰的情形。本案中,袁某被他人毆打后,心有怨氣意圖報復,并在不能確定被害人即為報復對象的情況下,糾合他人隨意對其進行毆打,致其輕傷,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例三
“小口角”引發大麻煩
[案情] 孫某與被害人莊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次日上午,孫某糾合被告人沈某、黃某在其學校宿舍樓對莊某實施毆打,致莊某左膝受傷,構成輕傷二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并對沈某、黃某分別判處管制一年和管制六個月。
[點評] 同學間發生口角本為小事,大家各讓一步,很快就會盡釋前嫌。但對于一些心理健康情況較差的青少年,因不能很快調整好心態,常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滋生怨恨,并因此蓄意引發沖突,甚至是流血事件。青少年心理健康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在家庭教育中更要關注子女的心理撫養,重視性格教育。
案例四
同學“茬架”叫來社會人員
[案情] 被告人郭某和同學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產生矛盾,二人便相約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糾集李某和同學姜某,李某又糾集楊某、張某、荊某等人到案發地點,李某持鋼絲鎖、荊某持套刀、楊某、張某、荊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對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等與他人合伙持械聚眾斗毆,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受刑罰處罰。
[點評] 校園暴力案件中,常有校內學生糾合社會不良人員共同對他人實施暴力的情形,由于社會不良人員的參與,常使暴力情節更惡劣,事件后果更嚴重。
案例五
校內暴力學校不管也應擔責
[案情] 原告于某與被告陳某等均系某中學學生,雙方日常關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請假在家的于某出現在校內,看到陳某與原告的同班同學王某發生爭執并互毆,于某見狀亦參與毆打陳某,陳某等用伸縮鋼管抽打原告身體和左臂。互毆中,雙方身體均有受傷。于某經醫院診斷為:左尺骨近端骨折、軟組織挫傷、頭外傷反應。后其起訴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均存在一定過錯,判決侵權人陳某等和學校均承擔部分責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點評] 校園暴力主要分為校園外部暴力和校園內部暴力,本案是典型的校園內部暴力,由學生內部矛盾引起的學生之間的暴力侵害。作為參與打架的雙方當事人各自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學校,作為對未成年學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主體,其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完全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職責。其未能發現不止一名學生在校內攜帶伸縮鋼管,對校內發生的斗毆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疏漏,故其應對本次事件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另外,在這起案例中,原告于某是該校九年義務教育制內學生,卻長期請假不在校上課,校方稱其因厭學故而一直請假,但對如何防止和消除適齡學生無故曠課的情況卻未有采取相應措施。而原告的父母,更應當依法保證其子女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只有家、校、社會形成互相配合完整無縫的教育體系,才能更好的指引青少年健康成長。
案例六
發型被嘲笑捅死同學
[案情] 2014年6月11日至13日間,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梁某、劉某、房某等人均在某中學參加初中畢業考試。期間,王某曾幾次因其他學生注意其發型而謾罵、毆打他人。6月13日,王某在準備進考場時,被害人一方中有人在該校二樓中間大廳喊“鍋蓋”,隨即王某來到劉某等人處問是誰叫他,并與劉某發生口角,打了劉某一巴掌,梁某、孫某、房某等人見狀上前與王某發生打斗。期間,王某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刀先后朝梁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劉某、孫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數刀,致梁某死亡、房某和劉某重傷二級、孫某輕微傷。被告人王某在案發現場被二位老師控制,后被趕赴到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抓獲歸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因瑣事謾罵、毆打他人,引發學生打架,持刀捅刺他人人體重要部位,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并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點評] 在審判實踐中有一類情形特別值得注意,即同一未成年人曾多次實施暴力行為,但因某些因素而沒有進入司法視野,最終造成嚴重犯罪后果。本案中16歲的王某在本案事發以前,在初中時即因與同學口角,兩次持刀傷人,事后王某家長懇請學校和對方給王某機會改過,希望賠償對方并不要報警,校方考慮到王某年齡較小,且家長也保證今后會嚴加管教,所以斡旋雙方進行調解并成功,王某也仍繼續間斷性在該校上學。但這種處理糾紛的方式,并沒有促使家長加強教育溝通、王某悔過自新,反而使其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最終造成本案無法挽回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