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記者從市工商局獲悉,為配合全市消費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活動開展,市工商局編寫的《青島市工商局消費領域交易合同簽訂、履行提示性指引》正式施行。據了解,《青島市工商局消費領域交易合同簽訂、履行提示性指引》作為合同行政指導的重要成果,目前在全國來講屬于首創。 記者 王偉
30條指引針對六大領域消費 《指引》主要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旅游、住宿、餐飲、購物、交通和文化娛樂等行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就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合同交易行為。 《指引》共30條,針對目前合同簽訂、履行行為容易引發糾紛的方面作出提示。同時,針對適用較廣泛的3種特殊合同,如消費者在簽訂格式合同、卡券類合同、網絡交易合同時應該注意的事項作出明確提示。
針對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前不清楚經營者相關信息的情況,《指引》建議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如經營場所正門、大廳、服務臺、收費臺等)采用醒目字體明示該經營場所租賃期限、經營者信息、合同爭議處理方式和退費標準。經營者合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及企業名稱的,要明示授權使用期限,在與消費者簽約前應當提醒消費者慎重簽約。針對經營者利用自身強勢地位加重消費者違約責任行為,《指引》建議經營者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公平確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及承擔方式,不應當利用自身強勢地位加重另一方的違約責任。同時,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只能選擇一種責任承擔方式。
終止營業應提前告知消費者 針對部分經營者臨時停止營業或者終止營業的情況,《指引》建議在中止營業前合理期限(如30日)內在公司顯著位置張貼公告或者以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消費者,并注明中止營業的起止時間。消費者選擇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為其辦理解約手續,并按合同約定或者公平合理地退還相關費用。消費者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經營者應為其延長因中止營業而延誤的時間。針對經營者決定終止營業的情況,《指引》建議將告知時間提前到60天,希望以此給經營者和消費者足夠的時間就退費返款等善后事宜達成一致,避免因經營者突然關店不知所蹤而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
針對合同雙方對消費過程產生的糾紛,《指引》建議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出具發票、收據等憑證,消費者也應當主動向經營者索取相關憑證。對消費者一次性交納費用,經營者分次或分時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每次消費時,經營者也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消費記錄,消費者也應該主動索取并保存備查。
消費者購買卡券要防欺詐 針對當前卡券類合同使用較普遍的情況,《指引》建議經營者在銷售卡券時,不采取欺詐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辦理卡券。消費者持卡券消費時,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相關義務。經營者不以“消費額度不足”“價格上漲”“節假日除外”等為理由,單方取消優惠活動或者設定額外附加條件,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使用卡券的權利。同時,對卡券類合同轉讓、解除、使用期限作出提示性指引。
針對當前部分經營者隨意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指引》建議經營者對在交易過程中獲得的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論最終是否簽約,都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不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和廣告等。針對經營者制定使用格式合同行為,《指引》建議經營者不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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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李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