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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5月17日消息 日前,青島市出臺“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該規定適用于本市衛生計生系統各級組織、機構、團體和工作者;從事醫療衛生、接生和計生技術服務有關單位和個人。實行衛生計生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并納入目標責任管理,統一考評獎懲。市、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終止妊娠有嚴格規定 據介紹,規定中表示,各區(市)衛生計生部門應與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與醫生層層簽訂《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責任書》。區(市)衛生計生部門成立由衛生計生和婦幼保健專家組成的終止妊娠技術鑒定和審核小組,負責對已婚育齡婦女終止妊娠的鑒定和審核工作。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因妊娠婦女患有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婦女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妊娠婦女或者胎兒健康的;經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或者批準的其他情形。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初步審查,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終止妊娠手術。
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齡婦女,確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應由本人申請,經區(市)終止妊娠技術鑒定小組鑒定和審核后,出具《實施終止妊娠手術證明》,到醫療保健機構實施。施術單位在接診終止妊娠手術時,應查驗留存受術者身份證和區(市)衛生計生局出具的《實施終止妊娠手術證明》,并詳細登記終止妊娠手術對象的相關情況。
因醫學需要需緊急手術的,可先施術,并留存服務對象的醫學診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未婚需終止妊娠的,施術單位應留存本人填寫的《未婚人工終止妊娠承諾書》、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對緊急終止妊娠和未婚終止妊娠的,施術單位應在施術后2日內報告區(市)衛生計生部門,填寫《緊急情況實施終止妊娠手術報告單》,區(市)衛生計生部門接到報告后應7日內進行調查確認,做好調查筆錄,收集相關材料,撰寫《緊急情況實施終止妊娠手術調查終結報告》,經分管領導簽字后,一案一卷歸檔備查。
住院分娩信息產婦應當如實提供 分娩接生醫院必須具備資質,實行住院分娩實名登記。凡到醫療機構要求接生的,接生醫院應查驗孕婦的身份證,填寫住院分娩實名登記簿,登記孕產婦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現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產婦應當如實提供。對拒不提供相關信息的,在做好醫療救治的前提下,在2個小時內通知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并作好記錄。住院分娩信息不得對外泄露。助產機構應準確錄入實名登記采集的信息。區(市)衛生計生部門對省、市反饋的助產機構直報的個案信息,每月定期進行分類整理,并通過區(市)級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與育齡婦女管理系統、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系統、公安落戶系統進行比對分揀。對于比對存疑的個案信息反饋到女方戶籍地所屬縣(市、區)進行核實上報。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換發、補發管理,按照《山東省衛生計生委山東省公安廳轉發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的通知》規定辦理。對定點接生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做到誰批證、誰負責、誰管理。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死亡的,醫療保健機構要及時出具死亡證明,必須有兩名醫生共同簽字,加蓋公章,并向所在鎮(街)計生辦通報。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地點死亡的,其父母必須在48小時內向所在鎮(街)計生辦報告。接生醫院每月向上級衛生計生部門提報孕產和住院分娩等相關信息。村(居)及時統計本村(居)孕產信息,按照信息上報制度每月上報。
衛生計生部門根據相關信息出具出生人口信息、醫學證明信息,嚴禁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和提供假身份證、出具假醫學證明等行為。
B超機管理使用有嚴格規定 此外,規定對B超機管理使用和終止妊娠藥品和血液檢測管理等方面有嚴格規定。比如,B超檢查醫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婦及其家屬或其他有關人員透露或暗示胎兒性別的信息。配備四維彩超的計生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不得以刻錄光盤等形式向孕婦及家屬復制透露胎兒性別信息的影像資料。終止妊娠藥品僅限于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不具備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資質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門診部、個體診所、村衛生室不得購進、銷售和使用終止妊娠藥品。
另外,規定要求,區(市)與鎮(街)、鎮(街)與村(居)層層簽訂《孕情跟蹤服務包保責任書》。村(居)負責對當年準備懷孕和已懷孕人員登記造冊,及時掌握孕婦基本情況,對有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疑問的重點調查以下內容:如孕情消失的原因、詳細過程和結果;流引產的原因、醫學診斷結果、證明的出具和工作流程執行情況;多次流引產和引產為女嬰的性別鑒定情況;非醫學需要強烈要求終止妊娠的原因;不符合政策多孩生育為男孩的性別鑒定情況。
文 孫貼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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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山東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等法律法規,對下列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對偽造或出具虛假醫學診斷或終止妊娠證明的,均沒收違法所得,并視違法所得數額大小,最低處1萬元以上罰款。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嚴重情形,處違法所得4-6倍罰款,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對利用超聲技術或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均處1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6倍罰款,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對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一般情形,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均處5千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嚴重情形,處違法所得6-10倍罰款。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