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毛建國
游客買到假貨,常常投訴無門,找不到理賠對象。將于7月1日實施的武漢旅游條例明確規定:旅游者在與旅行社合同書面約定的旅游購物場所內購買的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賠;旅行社先行退賠后,有權向商品的銷售者追償。(5月16日《渤海早報》) 游客在旅行社帶領下買到假貨,很難說旅行社也是“同案犯”。但無論如何,旅行社是有責任的。畢竟,地點是你選擇的,人是你帶去的,而且根據旅游“行規”,旅行社也從中得到了好處。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旅行社應該承擔起一定責任,幫助游客索賠。而建立“旅行社先行退賠”,正是考慮到游客的維權難,也是為了倒逼旅行社履行責任。
“旅行社先行退賠”制度,避免了游客維權奔波,在事實上保證了游客權益,從長遠上講也有利于旅行社。如果權益長期受損,游客購物少了,旅行社的收益也少了。這里,不是游客不想購物,而是游客不敢購物。如果能夠提供一個放心環境,游客的購物熱情還會釋放出來。
“旅行社先行退賠”制度,是通過對游客權益的保護,來讓游客放心購物。從表面看,實施這一制度之后,旅游社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而且先行退賠還涉及到真金白銀。但對于旅行社來說,如果想要實現持續健康發展,那就不能放任游客權益受損,而應該通過旅游秩序的建立,鼓勵游客放心消費、大膽消費。
不只是旅行社帶游客到商場購物,在旅游活動的所有環節,都應該實行“先行退賠”。拿此前廣泛出現的天價事件來說,出現幾個奸商不可怕,可怕的是傷了游客的心。如果有“先行退賠”制度,游客維權不會陷入扯皮,自然會給予諒解,最終一個地區的旅游形象也會得到維護。因此,旅游先行退賠應該推而廣之,在所有行業所有地區得到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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