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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27日舉行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桂芹作了關于《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審議結果的報告。據了解,這是養犬管理條例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提交審議的《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確定了三大爭議性問題:養犬收不收費,是否增加限養犬只的數量,以及強制免疫的相關問題。4月28日將予以表決,通過后擬于10月1日起施行。
以后每戶限養一只犬 據了解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幾經易稿,已經是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張桂芹說,在上次審議中,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一戶限養一犬”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修改一稿第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表述為:“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辦理犬只免疫登記的,不受此數量限制。”為與這一規定相銜接,在第七條中增加了養犬登記需要提供“住所證明”的規定;對于超過限養數量又不能自行處置的犬只,規定可以送交犬只收留所(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條);同時,在法律責任條款中增加了對“居民養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的行政處罰。
養犬要繳納管理服務費 此外,還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實行養犬收費制度。有的組成人員和部門還提出,草案修改一稿第七條第三款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的規定與第十七條養犬信息登記費用由財政承擔的規定,易引起歧義,建議修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兩項內容合并為一條,表述為:“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養犬管理服務費集中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信息登記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用狂犬病疫苗、犬只捕捉、犬只收留等相關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市、區(市)財政預算?!?br>
強制免疫,狂犬病疫苗免費 張桂芹介紹說,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養犬行為規范特別是攜犬禁入的場所,應當盡可能具體明確,以便于操作,建議明確列舉。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一稿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公共文化體育場所”修改為:“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海水浴場、社區公共健身場所”。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犬只狂犬病免疫對于預防狂犬病傳播、保障人身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且草案修改一稿規定養犬人應當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為保障其履行法定義務,建議對未進行免疫的予以處罰。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養犬人未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庇浾卟樵儾莅感薷亩灏l現,其中提出,狂犬病定點免疫單位應當對達到免疫條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發放免疫登記卡并加施免疫電子標識。犬用狂犬病疫苗實行免費。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記卡、電子標識等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養犬收費需辦理審批手續 在4月27日下午的分組審議過程中,張桂芹介紹,上次審議重點處理了幾個問題,一是養犬收不收費的問題,二是需不需要增加限制養犬數量的問題,以及強制免疫的問題。第二次審議的結果,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每戶限養一只犬,法制委員會根據意見進行了修改,但是因為養犬管理在之前就有一個政府規章 ,是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要求對犬只進行強制免疫,要是免疫登記了就可以合法養犬。為了不讓已經合法飼養的犬只,因為政策調整變為不合法的,從而保持政策的延續性,所以新修改的條例提出,之前已經辦理了登記的,可以不受數量的限制,但是犬只自然消失以后,不能再超限養犬。
張桂芹介紹說,關于條例的施行日期,按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地方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級政府或者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條例規定的養犬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此,為了留出相應的工作時間,法制委員會建議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委會組成人員說條例
養狗不是生活必需,收費是對納稅人有交代 俞旭宗:該法規對社會影響很大,群眾也比較關心,進入了三審程序,該稿中部分條款發生了變化,其中指導思想和具體規定作了必要的調整。由于當前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家庭組合的變化,人對狗的依賴越來越嚴重,在這個時間節點上,出臺這部法規非常必要,既可以保證養狗對人本身健康的安全性,同時也避免養狗造成的社會不和諧,都有很好的意義。
但要厘清三個問題,一是養犬問題是否需要管理,二是由誰管,三是怎么管。青島市養犬管理辦法實施10多年來,指導思想由禁止到限制,從立法本質上要是進行管理,相對改變了過去行政許可管理的模式。該條例明確了由誰管的問題,明確了職責分工,主要是公安、城管、畜牧部門來負責,在條例中也明確了分工。雖然養犬能給人帶來安慰,但畢竟是一種嗜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規中體現了管理模式是限制,收取一定的費用也是對納稅人有個交代??偟膩碚f,該條例比較成熟,體現了立法精神,關于落實收費規定,在罰則中沒有體現,希望進一步完善。
王為:這一稿修改得挺好。但我也有幾個想法:關于收費問題,是否收費既要考慮經濟效益,也要考慮社會影響,國內其他城市中,收費的是多數還是少數?收費效果如何?管理養犬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身體健康,怎么收費,什么時候收費,要綜合考慮,避免產生負面影響。
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列舉得非常具體 ,按照現在的規定,除了列舉的場所,其他場所都允許進入,這樣可能會產生問題,建議加上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禁止攜犬進入“……等人員密集場所”。第十條表述,禁止攜犬進入“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這樣的規定合理不合理?可行不可行?我覺得實踐中執行起來有難度,想管也難管。第十四條說,犬只死亡后要進行無害化處理,有沒有什么相應的具體的保障措施?如果沒有,實踐中恐怕很難做到。
于睿:同意該修改稿中關于收費的意見,免費注射狂犬疫苗,這是為老百姓辦實事辦好事,該條例能更好地發揮作用。出臺條例很有必要,修改稿中關于收費的意見再斟酌,建議加強條例的執行力度。
劉瑞華:建議將第十七條“關于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改為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報省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關于收費問題,條例體現了對動物的維護,但是我們要更加關注人的生存權問題,關鍵是要形成一個收費體系,要對養犬進行限制,同時要對人的發展給予尊重,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做好收費相關工作。
赫旭:條例為了從源頭加強養犬管理,限制每戶只養一只犬,但是實際操作起來會比較困難。其中不允許攜犬進入社區公共健身場所的表述,因為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基本上都是開放式的廣場或區域,因此實際操作也會比較困難,建議變通一下表述方式。條例中關于攜犬出戶未掛犬牌、未為犬只束牽引帶或者未及時清除犬糞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這個處罰是不是重了點?建議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分出不同的層次。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郝春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